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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之我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之我见


江容


【全文】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对去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本文拟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入手,阐释《办法》的出台的意义,并就《办法》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目标
  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自二战以来,经济发达国家大都形成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收具有较强的国家政策导向功能,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现阶段其主要的政策目标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为国家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税收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为课税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所得的来源种类繁多,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税源较为广泛,能给政府带来充裕的财政收入。
  第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个人所得税在各国税收体系中取得重要地位不仅仅源于其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而且还来源于其独特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不计列、扣除、减免、抵免等制度保障低收入者少纳税或不纳税;也可以通过实施急剧累进税率,使高收入者多纳税。故个人所得税为“调控税”的一种。
  到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0.15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然而,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999年政府财政统计年鉴记载:相应比例在发展中国家平均值已经达到10.92%,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两种方法,但是据统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的人数占应纳税人数不到10%。可见,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个人所得税两方面的政策目标均无法实现。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管理,顺理成章地成为立法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办法》的出台也就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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