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学生法》全面建构学生权体系
学生权利指学生作为学校和教育契约的主体所享有的资格、利益、能力或主张,而其他人包括学校在内对此负有不得随意侵犯和剥夺的义务。教育部印发《关于
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完善的权益救济渠道,使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障,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意见》还指出:“学校要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小学一般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合法,符合规定程序;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目前关于学生享有权利主要规定在《
义务教育法》、《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或五款或六款,对学生的权利规定过于笼统而不成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利不明确。高等教育阶段大学生在学校应具有知情权、选择权、平等权、监督权、申诉权和参政权等权利,但目前大学生应有的权利被弱化。因此应制订《学生法》,分阶段和学校种类对学生权予以明确。义务阶段学生享有的权利应基本包括:免交学费权、就近入学权、合理的借读权、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权、竞选干部加入社团的权、不被开除权、申诉等救济权、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而非义务阶段的学生则一般须享有如下权利:(一)政治性权利:组建社团权、民主管理权、竞任干部权、言论创作科研出版权。(二)教育性权利:学籍权、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学科专业自选权、报考权、挑选导师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历学位证书权、对处分的申诉权、对学校教育管理教师教学的批评建议权。(三)人身权方面: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荣誉权。(四)财产权方面:拒乱收费权、拒强迫交易权、拒不当劳动和劳动获酬权、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权。(五)社会实践方面:实习见习权、勤工俭学的劳动权、接受就业指导权、创业的优待权,等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