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应用性的法学人才,就是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法,以便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掌握打开知识大门的“金钥匙”,不断获取新的知识和提高能力,从而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同时,在教学中还应培养学生坚持真理、敢于怀疑和批判的科学精神。
笔者认为, 法学教育改革应当开展应用型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探索与教学方法改革,法学的教学首先是从课堂教学入手,采用案例教学法,它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案例教学法是要训练学生“像律师哪样思考”和“像法官哪样思考”的好方式。这样,通过大量教学案例学习法律,学子们就能够有更多的律师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抗辩、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提高,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司法实践。
我院的法学专业开办多年来坚持开放式教育(即重视社会实践以及对学生法律事务能力的培养)一直在探索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为了确保构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法学教学改革的开展, 法学教学的重点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一方面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辩论教学、观摩审判、法律诊所教学;培养的学生动手能力,使其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模拟抗辩;另一方面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应用、非讼处理、谈判技巧逐渐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
司法实践要求作为律师、法官的思考应该是严谨的、多元的、敏锐的、创造的。如何培养学生象那样律师、法官的思考?一直是法学教育界讨论的热门话题,过去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制度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系统的完整的把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但较少鼓励学生对这些法律知识提出挑战和怀疑。因此,这常常使学生成为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正如一位美国教授指出:“记忆只是一种简单枯燥的机械劳动,而只有思考才能发挥人的潜能,从而推进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由于当今的大学生都是由高中通过高考直接进入大学,缺乏必备的社会阅历和人生阅历,我们在教授的某一法律课程的时候,学生最怕课堂讨论,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从而刺激学生的积极思考。比如在《
合同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合同的订立的教师采用具体案例对合同订立的要件和程序进行讲授,同时要求学生在关于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同情况的12个案例里面查到《
合同法》里面哪一个条文是解决这些案例的法律依据,而不是说你本人的观点。要求学生像作为律师、法官的的角度去思考,去进行抗辩,学生的引用必须以法律作为依据,缺少法律依据那是不行的。正如我们教授学生时常常讲,合同的无效,如果说违法导致无效,那么法官在的判决里面判的依据应当是
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学生在每次案例辩论的时候,说明意见的时候,说这个合同无效,也应当都有它的法律依据。因为如果说过去我们说违法无效,这个法还不是很明确,而现在《
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学生们就不能说因为我的基于法理认识来认定无效,而是要求学生根据案件事实从严谨的角度来看,既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定是无效的,那么你必须要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必须如此,而不能笼统说这是无效的。类似这样的情况可能在我们所遇到的案件里面,或者其它方面也都会有。又如,股权转让有效或无效?这个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怎么有效呢?要求学生像律师一样去思考,去运用相关的法律即原引了《
合同法》44条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我们这个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引用条文的时候,要求学生作为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确确实实说服法官,说服自己的当事人,甚至说服对方的当事人、律师。严谨的法律思维,需要引用严谨的法律,引进的法律说服你对方的当事人、律师是最适合用的。这对于培养学生理解法律并运用其解决实际法律实务的力量能力取得很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