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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应是国家的义务

   2、是刑事申诉人行使权利的要求。如前所说,不被冤屈是人的基本权利,且属我国法律保护。确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申诉,遇到自己不能克服的困难,申冤努力无法继续下去时,他(她)们有权获得国家的帮助,国家对此没有理由拒绝。
   3、“解铃还需系铃人”的规则使然。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的冤屈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指控,并由代表国家的法院判处而酿成的。可知,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的冤屈,是国家造成的。这种情况下,国家事实上是对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公平原则,作为侵权人的国家,有义务立即对该受害者停止侵权。作为立即停止侵权努力的一种方式,首先当是降低申诉人的申诉成本,为其申诉提供方便,并尽早为其洗却冤屈。“系铃人”为冤困错囚之人“解铃”,显然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4、国家有权力和财力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成为可能。国家有权力,因之可依权力顺利搜集能证明被刑事处罚申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设障阻拦。国家有财力,因之可多安排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这类证据搜集工作,使搜集证据工作尽快奏效。国家进行这类工作,与刑事申诉人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这类工作相比,其容易程度可说是不费吹灰之力。
  2006年10月上旬,中国共产党16届中央委员会第6次全体会议号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该次会议发表的会议公报称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来进行这一建设。国家负起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的义务,正是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之举,显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做的工作之一。
  四、人们应用“他(她)们可能有冤情”的眼光看待刑事申诉人。据笔者了解,刑事申诉人中,程度不同获冤屈者居多,无理取闹者甚少。为使确有冤情的刑事申诉人不被冤屈地生活在社会底层,在国家为刑事申诉人降低申诉成本的同时,社会各界,相关人等用“他(她)们可能有冤情”的眼光看待刑事申诉人,共同努力,为降低他(她)们申诉成本伸出援手,也是不可缺少的。当全社会都这么行事时,意味着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就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2006年11月5日(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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