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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浅析

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浅析


叶晓辉


【摘要】法学方法论是法学中非常抽象的问题,法学方法论重又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关系、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等等问题作一探讨,并希望能对学界在方法论上的研究有所裨益,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司法实践;应用价值;法律方法
【全文】
  一、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
  早在20世纪80年代的一些教科书中,法学方法论开始作为学习、研究法律的方法而在绪论部分中登场。近年来,法学方法论堪称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热点。流行的以“法学方法论”为题的著作,就不止一种,其中既有外国学者撰写的,也有出自中国内地及台湾地区的学者笔下的。我国法学界较早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成果,可推梁慧星在1995年出版的《民法解释学》,[1] 但对该领域更为直截了当的、同时也是更为广泛的关注,则是2000年之后的事情,其标志的动向,可举2002年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2] 和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的问世。[3] 但是,这些谈论法学方法论的著作,不少人想当然地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传统教科书中所言的法学研究的方法。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在有一些学者看来,“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并无清晰的界限,两者甚至可以说就是一回事。所以,将法学方法论视同于法学研究的方法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固有的误解”。[4]
  还有就“法学方法论”这一个颇具晦涩玄奥色彩的词语,在中国的法学界,法学家还没有真正确立法学方法论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和含义,所以,法学方法论有时具有贬义,被视为“法律外行人所搞的一套形而上学的把戏”,有时又具有褒义,是被法律内行人用来抬升自己作品品位的修饰品。其实,“法学方法论”在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的眼光中,法学方法论是有其严格的定位和意义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就是主体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简而言之,是指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学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法学方法论就是一种将各具体的、个别的法学方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论体系。至于法律方法论还是法学方法论,都应该是关于法学(或法律)方法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法学(或法律)方法论不仅是研究法学方法,也可以研究法律方法,所以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是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存在也必然重合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教材、专著一般将法学方法论作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或者认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一些学者在基本肯定以上观点的基础上指出,法学方法论必须具有以下理论特质:(1)法学方法论首先必须是建立某种哲学基础上的假定,这是学科研究的基本前提。(2)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研究者的学术立场。“立场”可从两个方面言之:一是从形式上而言它是研究角度的指认,即从何方面入手建立理论分析框架;二是从实质上而言它体现了研究者关注该学科及命题的思想意识。(3)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对法学研究方法的程序设计与科学叙述。(4)法学方法论还必须具有实践功能性,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判断功能即法律的适用,二是法律解释。[5]这说明,所谓的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的方法并不能等同视之,现在很多学者们已经注意到了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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