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九、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更易于操作和富有人性化
第一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稿: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1)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2)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简析:第二稿和第一稿相比,1、裁员的前提条件提高。即由原来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改为具有“重整、经营困难、搬迁以及其他导致无法履行的情况”,大大限制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2 、裁员程序有较大改变。首先,适用裁员程序的条件,第一稿机械地规定为:需要裁减人员五十人以上的。而第二稿规定的条件是: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其次,第一稿规定的裁员程序为:说明情况+协商一致+通报劳动部门;而第二稿规定的程序为: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劳动部门。3、裁员时优先需要保留的人员增多。第二稿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类,即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需要优先保留。
焦点十: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第一稿:第55条第1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