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二读稿焦点透析(下)
石先广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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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八、劳务派遣。“一仆二主”的烦恼有望解决
第一稿: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二稿: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区的标准执行。被派遣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简析:劳务派遣在我国发展迅速,其秩序状况却较为混乱,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亟待加以规范,很多常委委员纷纷表达这样的意见。为此,第二稿在这一问题上着墨不少。第一稿规定了“备用金制度”,希望凭借这笔固定的资金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备用金抬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门槛,可能会产生将备用金转嫁到劳动者或者用工单位等新问题,建议取消这一规定。这一建议为法律委员会采纳。同时,劳务派遣的另一核心问题是“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毫无疑问,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此外,第二稿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还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