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权利的内容。我国《
票据法》第
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依此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项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该权利是持票人,既可能是收款人(第一持票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还有可能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
(2)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依法办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由于追索权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落空的基础上采取的救济手段,所以又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占有票据和持票人合法、有效地持有票有前提,只有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取得条件。根据我国《
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持票人应支付对价。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支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则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但在实践中,尚存在例外。如我国《
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但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见《
票据法》第
11条第1款)。
(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要合法。各国票据法均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属善意。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对从票据外观无法查知的瑕疵,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视为在取得票据时具备善意要件。所谓“恶意”,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而受让该票据;而“重大过失”则是指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发觉出让人无处分该票据的权利,但由于疏忽而未发觉。依据我国《
票据法》第
12条规定,持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所有权取得方式相同,票据权利的取得也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其取得方式来说,主权有以下四种:
(1)出票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占有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可以通过背书并交付(记名票据),或单纯交付(空白票据、无记名票据)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受让人,该受让人即成为新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
(3)依法取得。这是指票据权利可以依据
票据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而取得。具体情形包括:因税收、继承或赠与取得票据,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取得票据,因司法行政令状取得票据,因票据债务人清偿后取得票据等。
(4)善意取得。这是指持票人根据
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式,从无处分权人的手中善意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以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必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第四,必须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其中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转让取得和依法取得为继受取得。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请求票据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如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权利人为了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做出的各种行为,如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为的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书的行为,为防止时效过期而提起诉讼等。
综观各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有以下三种:
1、提示票据。提示票据,既是行使票据权利的方式,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如前所述,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否则不发生票据权利行使的效果。当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为票据提示而遭到拒绝时,即可以行使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票据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作成拒绝证书。根据我国《
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当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时,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请求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就拒绝的事实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
票据法》第
62条和第
65条)。因此,作成拒绝证书是保全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之一。
3、时效中断。根据我国《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人在规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票据权利将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见《
票据法》第
17条)。因而,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也是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之一。当票据权利将因时效届满而归于消灭时,票据权利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提示票据并催告履行等方法使时效发生中断,从而保全票据权利。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或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依我国《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主要有:
1、付款。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保证人或被追索人对持票人的付款,只能使该持票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并不能消灭票据权利。
2、票据时效届满。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同样受时效制度的限制,如果票据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怠于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就会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我国《
票据法》第
17条作了规定)。如果持票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将会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我国《
票据法》第
39条和第
4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