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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法(上)

  由于法国、德国和英国等三大票据法系存在着差异,票据在国际间的流动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影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自19世纪后期开始,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票据法的统一运动。但真正取得成功的,是1930年和1931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通过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等一系列票据法公约。这两个公约是在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会议上通过的,因而被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公约是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签署或参加公约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两国拒绝参加,所以,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然存在着日内瓦票据法系和英美票据法系这两大票据法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扩大票据的国际流通,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开始着手起草国际统一适用的票据法草案。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并于1990年6月30日前开放签字。该公约共有9章,90条,其制定目的并不在于调和两大票据法系的冲突,而仅仅是着眼于解决国际贸易中汇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问题。并且按照公约的规定,该公约参缔约国当事人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适用公约。根据公约第89条第1项的规定,该公约必须经至少10个国家送交批准文件或者加入文件以后才能生效。由于公约的签字国没有达到规定数字,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不过可以预见,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各国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将是大势所趋。
  (三)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的票据使用,最早可追溯到唐代宪宗时期,但正式的票据立法是在清朝末年。清王朝和北洋政府曾经起草过多部票据法草案,但都没有公布。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票据法,是1929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实施的《票据法》。该《票据法》主要参照了日内瓦票据法系和德日票据法的规定,确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名称,但在体例上采纳了英美票据法系的模式,将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在一起。该《票据法》后几经修订,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票据法同其他旧法一起被废除。在此后的30多年里,由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除了支票作为银行的结算工具使用而保留外,汇票和本票的使用均被取消。因而,在当时的中国并不存在票据立法的必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制度得以重新确立。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在全国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并规定个人可以使用支票。199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成立票据法起草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施行。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票据保全、举证责任、票据权利及抗辩、失票救济、票据效力、票据背书、票据保证、法律适用、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相关链接】世界各国票据立法的编制与体例
  各国票据法的编制大致有三种形式:一是制定票据单行法规,如英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二是把票据规定编入商法典,作为其组成部分,如法国、日本等;三是将票据规定编入民法典或债法中,如瑞士。
  票据法的体例主要有两种:一是分离主义,即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起,支票单独立法。大陆法系多采此体例。二是包括主义,即将汇票、本票、支票规定在一部法律中。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体例。
  我国目前采取包括主义,并将票据单独立法,于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基本法律制度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或者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将票据法律关系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又称为票据上的关系或票据本身产生的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如基于出票行为而发生的出票关系,基于背书、保证、承兑等行为而发生的背书关系、保证关系、承兑关系,基于付款行为发生的付款关系等。
  票据关系在本质上体现为持票人与在票据上签名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票据行为一经作出,即可产生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存在、内容与效力,只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来判断,不受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
  【相关链接】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与牵连性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强调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认为票据关系有效与否和票据的基础关系无关。此即票据关系的无因性。
  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则强调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性,即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可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其是否具备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且还取决于是否有票据基础关系及票据基础关系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此,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2条第2款、第87条第1款、第89条第2款等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又是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总是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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