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
票据法的规定?
(三)票据的功能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票据的功能意指票据在商品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票据之所以能成为商品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原因就在于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多种作用。一般而言,票据在经济上具有以下五种功能:
1、汇兑功能。汇兑是票据最原始的功能,它克服了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在商业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分处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国家,这就涉及到异地支付问题,如果使用现金支付,既不安全也不方便。而使用票据,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现金的转移,则可以大大减少输送现金的麻烦和风险。于是票据因可以代替现金支付而具备了汇兑功能。
2、支付功能。支付是票据最简单、最基本的功能。票据的汇兑工具作用逐渐形成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使用票据支付安全放心,省时省力,因此,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票据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商品交易结算、劳务给付等货币收支关系,成为现代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支付工具。
3、流通功能。如前所述,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同时票据又是一种流通证券,而且其流通方式比民法上的普通财产权利更为灵活方便,其本身就具有流通的属性。而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其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大,这又进一步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
4、信用功能。信用功能是票据的核心功能,其信用作用主要体现在汇票和本票上。在现代商品交易活动中,票据作为信用工具的作用日益重要,它既可以作为商业信贷的手段,又可以用作延期付款的凭证,还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同时票据的流通功能在客观上也增强了票据的信用功能。
5、融资功能。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展,使票据具备了融通资金的功能。汇票和本票都是在将来的一定期日付款,在未到期前,持票人为了筹集、调度资金,可以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他人而获得现金。这种未到期票据的买卖,就是票据贴现。各国商业银行一般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由中央银行经营票据的再贴现业务。商业银行经营贴现业务,实际上就是向持有未到期票据而又急需资金的人提供资金,从而实现票据的融资功能。
二
票据法概述
(一)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的签发、使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票据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
票据法,泛指一切与票据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专门的票据基本法外,还包括民法、
刑法、破产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票据的一切规定(即附属
票据法)。狭义的
票据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
票据法,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既可以以“
票据法”命名的单行法典,也可以是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专门篇章,还可以是有关
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一般所说的
票据法,主要指狭义的
票据法。
票据法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强制性。与民商法中多为任意性规定不同,
票据法中的规定几乎都是强制性的。票据的种类由
票据法明文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票据法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自治另行约定。
票据法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强制性,主要是由票据的流通性决定的。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票据法均对民法所强调的意思自治原则加以制约。
2、技术性。由于票据业务专业性强,不易为一般人所了解。为了便于操作,让当事人明了其权利义务内容,
票据法对票据的格、各种票据行为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使
票据法体现出较多的技术性,而不包含太多的伦理道德因素。
3、统一性。由于票据是一种流通性较强的证券,而调整票据关系的
票据法本身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很少受地域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使
票据法具有了较强的统一性。随着国际间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
票据法的内容也日趋统一。自19世纪后期开始,票据立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兴起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1930年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1931年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就成为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或参考。现在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程度较高,为其他商法部门所不及。
(二)
票据法系与
票据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
近代
票据法是在欧洲中世纪末期的商业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17世纪中期开始进入成文法时期。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世界上存在着三大
票据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国法系。法国法系的最大特点是将汇票、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不分离,即不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法国的这种票据立法被称为旧票据主义。德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作用功能和流通功能,坚持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德国的这种票据立法在票据法学上被称为新票据主义。在立法体例上,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都将汇票和本票统一立法,支票单独立法。英国法系,也有称英美
票据法系,其特点与德国法系基本相同,即注重票据的作用功能和流通功能,严格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强调票据的无因性。但与德国法系不同的是,在立法体例上,英国法系采用汇票、本票、支票统一立法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