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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私法系统内,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但商法和民法仍然是法律体系内独立并存、平行发展的两个法律部门,互不隶属。目前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这种观点用民法的概念取代私法的概念,认为商法是民法基本原则和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其实质是否定商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产生比商法要晚得多,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也有质的区别。经济法肇始于20世纪初的德国,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在中国出现。从其产生到现在,有关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地位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其中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商法的划分与相互关系问题,是争论的核心话题。
  按照现在基本的观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运用权力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与调节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以主体的平等性为特征,而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国家手段调控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另一方主体是处于相对方的公民、企业等私法主体,二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特征。
  商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商法与经济法在法律规范的性质、适用原则、法律理念等方面的差异。从法律规范的性质来说,商法本质上属于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而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多为强制性规范。从适用原则来说,商法遵循私法传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经济法强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信守“国家统治原则”。从法律理念来说,商法以个别经济主体利益为基础,调整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基础,强制整体经济利益的协调与保护。所以商法强调个体的自由与平等,经济法则侧重于整体的公平与效益。
  因此,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商法的核心是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包括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内容,而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投资法、计划法等内容。但是,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二者有时还是会产生一定的联系的,比如,商事主体依意思自治原则从事的商事行为,原则上属商法调整的范围,但如果这种意思自治的商事行为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时,则有可能会成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由国家进行干预。
  四、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行政主体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从法律属性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典型的公法,而商法在本质上仍属私法的范畴,所以二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
  但是行政法与商法之间又有着某种联系。商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其公法性的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帐薄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等。虽然这些制度的目的仅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实现,不会动摇商法私法属性的基础,商法与行政法仍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这些规定,至少说明了商法较多地受到了行政法的影响,或者说行政法在商法的适用中起到了较大的补充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发展施加了更多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商事关系和行政关系的相互交叉和渗透更为突出,商法公法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为密切了。但无论如何,商法与行政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两者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
  
  【课后复习】
  一、名词解释
  商法  实质商法  商事主体法定  民商分立  德国商法法系  商人法
  商行为主义  商法的基本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2、简述保障交易安全原则的内容。
  3、简述世界上的商法法系及其特点。
  4、中世纪的商人法有何特点。
  三、论述题
  1、如何理解商法的法律属性?
  2、结合世界上商法的体例,论我国民商立法体例的选择。
  3、试论商法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参考文献】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2、赵万一主编:《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2版;
3、顾功耘主编:《简明商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4、郭瑜编著:《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5、柳经纬主编:《商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3版;
6、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高在敏编著:《商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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