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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法国商法法系是以法国商法为基础和蓝本而建立起来的各国商法的总称。它以法国商法为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渊源,以商行为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凡商事行为,不论是否为商人所为,均受商法约束和调整,从而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观念,将商人法扩展到商事行为法。法国商法由《法国商法典》和一系列的单行商事法规构成。法国建立统一国家后,分别于1673年和1681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掀起了商法国内化的序幕,对欧洲商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807年,拿破仑在前述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法国商法典》,开创了大陆法系国家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此外,随着经济发展和实践需要,法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单行商事法规。由于《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贯彻了自由平等的先进观念,在整个19世纪,法国商法在大陆商法中处于领先地位,成为许多国家商事立法仿效的对象,比如荷兰、希腊、西班牙、土耳其、比利时、意大利、葡萄牙、埃及、巴西、智利、阿根廷等国的商法典,都是直接或间接仿效法国商法典制定的。
  德国商法法系是以德国商法为基础和蓝本而建立起来的世界各国商法的总称。它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商主体主义为基本特征和立法基础,即以商人为中心,凡是商人所从事的行为,均受商法约束和调整。同一行为,如是商人所为,适用商法,如非商人所为,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德国商法由《德国商法典》和相关的商事单行法组成。《德国商法典》最初颁布于1861年,1897年重新修订后颁布。1861年商法典被称为“旧商法典”,基本上是以《法国商法典》为蓝本,采取商行为主义,而1897年颁布的“新商法典”摒弃了商行为主义的立场,而改采商主体主义。与此同时,为了弥补商法典的不足,德国还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公司法、破产法和票据法等。《德国商法典》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先进、最完备的商法典,成为众多国家商事立法的范本,奥地利、瑞典、日本、挪威、丹麦以及清朝末年的中国等均直接或间接以德国商法为范本制定本国的商法典或商事单行法。
  英美商法法系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为核心而形成的商法规则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和商事成文法并存,以普通法和衡平法判例为基础,成文法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商事买卖为核心,以各种具体商事行为为调整对象,一般不对商事主体、商事行为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英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没有法国和德国那样成文的商法典,传统上也没有明确的民法和商法的划分,法律渊源上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主要形式。英国商法则是以一般的商事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同时制定一系列的商事单行法规。美国法律承袭了英国法律的传统,采用习惯法和判例法,其商法也是以商事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包括一些商事单行法。但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均有立法权,导致各州的法律规定差异较大,给商事交易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从19世纪末开始掀起了一场统一州立法运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中最为突出的成果是制定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其对实践中的商事规则和惯例进行了归纳和体系梳理,较多地体现了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原则。但需注意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只具有示范法的意义,且并未对商事交易作出全面的规定,仍有大量问题需依靠普通法解决。受英美商法影响的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都属于英美商法法系。
  4、商法一体化时期
  20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各国经济的联系和依赖程度也日益增强,这对商法的国际统一提出了客观要求。如果说商法的国际性是商法一体化的内在要求,那么商法的技术性,则使商法一体化成为了可能。商法的一体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蓬勃兴起,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一是各国商法的趋同,二是商法的国际立法。
  就各国商法的趋同而言,主要体现在形式上的交互影响和内容上的相互借鉴。前者主要体现是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表现形式上的融合与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采用判例,用以克服成文法适应性较差的缺陷,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逐渐采用成文法,以克服繁杂的判例而导致的法律规则难以确定的不足。这一点在商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突出。后者则体现为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既包括一国在创制(制定或修改)商法时吸收其他国家商法的先进立法经验使内容上趋于接近,也包括在立法时参照国际商事立法规定,使国内商法与国际商事统一法趋于一致。就国际商事立法而言,基本有三种形式:一是签订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对于条约参加国来说,国际条约的内容构成了其国内商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二是制定没有约束力的示范法,供各国立法时参考,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是通过商人自治法,即通过编订和认可国际商业惯例或者国际标准合同,使商业规则得以推广使用而实现商事规则的一体化,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发韧至今,商法的一体化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仅涌现出众多致力于商法的国际统一的机构和组织,如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法协会、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委员会等等;还起草和通过了一批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等等。虽然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但商法的一体化进程远未结束。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商法的国际统一也将不断深入,一体化的国际商法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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