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关涉交易主体的利益追求、交易市场的有序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现代各国均强化对商事交易活动干预和监管,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商法通过增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提高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和强化法律责任的严格性等措施,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安全。
各国商法保障交易安全措施主要体现在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四个方面。强制主义是指国家通过运用强行性规范对商事关系和商事活动施加积极的干预和控制,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如商法中关于商事帐薄的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应记载事项的规定等等,均体现了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公示主义是指商法通过强化公示制度,增加交易的透明度和后果的可预见性,以保护交易相对方或不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商事登记制度、公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目的在于让交易相对方或不特定第三人充分了解交易对方的法律地位、资信能力、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等信息,以便于作出正确判断,减少交易的不安全因素。外观主义是指以行为的外观为判断标准去认定交易行为的法律效果,通过增强交易的确定性来保障交易的安全。最典型的例子是
票据法中的票据的文义性特征,票据权利依票据记载,票据行为的效力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记载的文字有出入,也应以文字记载确定其行为的效力。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通过强化法律责任,严格商事主体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如我国的
公司法、
票据法、
保险法、
证券法等单行法中,不仅规定了商事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且规定了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第四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1、商法的萌芽时期
商法渊源于古老的商事习惯。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在位期间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买卖、租赁、借贷、寄存、雇工、建筑工程、运输的规定,以及关于商人的规定。在古然腊,公元前9世纪腓尼基人编纂了《罗得海法》,汇集了地中海一带频繁的海上贸易所形成的海事习惯,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海商法典。在古罗马,罗马法中虽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但是在适用于非罗马公民和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之间的万民法中,已经包含了大量的商业习惯法,用于调整罗马帝国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活动。
可见,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商事法律规范古已有之。只不过在古代社会的法律多是诸法合体,仅有一些调整商事交易活动的具体规范,尚没有形成一个专门调整商事关系的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规范,尤其是罗马法中关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定,对近代欧洲商法,乃至整个世界的贸易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商人习惯法时期
近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中世纪欧洲,尤其是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的兴起和海上贸易的复兴,导致了商人阶层的形成,专门用于商人直接解决商事纠纷的“商人法”也就应运而生。
所谓商人法,是指产生于中世纪商人间的,用于调整他们相互间贸易关系的商事习惯和商事法律的总称,包括陆上商法和
海商法。前者是由集市贸易的商业习惯所形成,后者则源于海上贸易的商业习惯。公元10世纪以后,在西欧,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北海沿岸和波罗的海沿岸出现了定期集市,并逐渐成为职业商人从事商业贸易的固定市场;与此同时,海上贸易也以这三大海岸为中心发展起来。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发展,这些定期化的贸易活动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使得交易规则和习惯得以统一,具有了“国际性”的特征。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除了成文的单行法规和习惯法外,还包括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则和商事裁判庭的判例。随着陆上贸易和海上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西欧城市的发展。在这些城市中,逐渐强大起来的商人为了摆脱封建势力的干预和束缚,组织了各种商会组织,根据商业习惯和行业特点制定了一些自治规则,施行于本行业商会内。为了解决交易过程的纠纷,专门成立了商人法庭,由商人自己选择商人担任法庭的法官,裁决彼此间发生的纠纷。这些裁决作出后,即成为习惯法规则的一部分,适用于商人间的贸易活动。
在商业习惯、商人行会自治规则和商人法庭判例基础上逐渐形成起来的商人习惯法,是从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出发,以维护商人利益为宗旨,内容涉及商业合伙、商事代理、商业帐薄、商业合同、票据、破产、保险以及海商等领域。在此基础上,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这一时期的商法有三大特征:(1)专门适用于商人的法。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产生于商人阶层,也主要适用于商人阶层,是典型的商人法。(2)以习惯为主要内容的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法是以商业习惯为主要存在形式,即使编纂的法典,也多是商业习惯的汇编。(3)相对一体化的商法。这一时期的商法,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国际统一程度较高,各地的商事习惯基本相同。
3、商法国内化时期
17世纪以后,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工商业文明的复兴与发展,商法逐渐被纳入各国国内立法范畴,由国家制定,由国家法院统一实施。与此同时,商法从商人习惯法走向近代成文法。在这种趋势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商事成文法。如1807年《法国商法典》、1900年《德国商法典》、1890年和1899年《日本商法典》、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等等。此外,各国还颁布了大量的单行商事法规。这一时期商法的主要特点是受国内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商法的差异性明显增强,国际统一程度下降。在此基础上,特征相近的商法开始逐渐形成不同的法系,世界上出现了三大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体系和英美商法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