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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法概述

  4、国际法。商法最初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产生于中世纪的近代商法,是当时欧洲大陆各国商人所普遍适用的商事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特征。西方国家进入资本主义阶段以后,贸易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国家开始重视对贸易的管制,纷纷制定本国商法,商法取得了国内法的地位。19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事活动的发展,出现了商法的国际统一运动,商法再次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表现为国内商法与国际商法的互动式发展,一方面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产生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另一方面各国不断修改本国的商法规则,使其相互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之间更为协调一致。
  三、商法的体系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的商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方式的丰富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商法模式,也没有统一的商法体系。在不同的法系和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商法的体系也不尽相同。传统商法主要包括商事身份法和商事行为法两大内容,这种体系的要求是与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的。进入20世纪之后,垄断取代了自由经济原则,现代商法已不再局限于商事身份法和商事行为法,而是进一步发展了商事组织法、商事管理法、商事秩序法、商事责任法以及商事程序法等内容,现代商法体系更多完整。
  在传统商法中,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之间的区别也较明显。在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的体系除商事身份法和商事行为法外,还包括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内容。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商法的体系则包括商事买卖法、商事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内容。随着现代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和商法国际统一化运动的兴起,两大法系在商法体系上的差异也正在逐渐缩小。
  在我国,商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商事立法仍不尽完善,关于商法体系的认识也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目前多数学者主张的商法体系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和海商法等内容。客观地说,这乃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商法体系观点。从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和商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完善的商法体系的形成仍需假以时日。
  鉴于此,本书在体系上仍采用多数商法学者所主张的带有传统色彩的商法体系观点,在充分考虑和照顾与其他学科的衔接以及高职教育的特色和要求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商法学科体系。本书所设计的商法体系由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共十章组成。总论部分共有四章,除了介绍了商法的基本概念之外,着重阐述了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商事行为法律制度和商事纠纷的解决。分论部分共六章,主要涉及几个主要的商法分支:公司法、企业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破产法。
  第二节 商法的渊源
  一、商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源泉、来源或源头,一般有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之分。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一定的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称着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外在形式。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的渊源作出分类,如根据其适用范围来分,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根据其表现形式来分,有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政策、学理等。在我国,法的渊源一般指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成文的制定法,至于判例、习惯、政策和学理能否成为法的渊源,历来颇多争议。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主导地位的商法渊源是成文的商法典,对于商事习惯的效力则由商法规范针对不同情况加以规定,商事判例、政策和商法学说与法理,在商事交易的法律适用中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商事判例法和商事习惯法占据着第一重要的位置,商法学说与法理也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与其他部门法领域不同的是,在商法领域,成文法典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20世纪以前,英美国家就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如英国的《票据法》、《商品买卖法》、《合伙法》等,美国的《统一流通票据法》、《统一买卖法》、《统一提单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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