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曾在一份名为《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两大目标――一个是保持证券市场的透明、公正和效率,另一个是保护投资者,把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一环,是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和宗旨。而监管不力也正是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工作中,应始终把保护投资者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营造一个让中小投资者放心的市场环境。在规章制度建设上,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权利作为制度设计的重要出发点,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出台新政策、新改革和新发展举措时要处理好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问题。新监管政策的出台,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要尽量采用公开研究论证的方式,如果不能够公开研究论证的,特别是在信息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证监会也要遵守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原则。
4、强化投资者自我保护。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了立法机关要完善证券立法,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外,作为投资者也应当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合法手段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自我保护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这些法律制度安排涉及到公司层面,也涉及到社会其它各个层面如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和监管、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市场和借贷资本市场等)、自律组织、媒体和投资文化等。投资者自我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在法律制度供给方面形成对上市公司的适度监管和控制,促成上市公准确、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其着眼点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道德风险,实现激励相容,保证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尽可能一致,保护投者利益,这些制度安排是投资者进行有效自我保护的必要条件。国外一些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且各具特色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法律体制,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比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胜诉奖励制度、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赔偿基金、投资者关系管理(investor relation management,IRM)等。投资者自我保护水平最终取决于投资者自身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投资者投资技巧、投资者风险意识的高低和投资者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等,而投资者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与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行质量密切相关。根据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看,我国股市投资者对股东权利的认识情况非常有限,同时大多数投资者在自身权益受侵犯时,应对措施消极。为此,应加强投资者教育,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决策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司和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事赔偿权利,向违法行为人提出索赔,在经济上给违法行为人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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