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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

  (4)完善关联交易法律制度。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一方面关联交易作为资本扩张和运营的常见形式有助于促进规范经营,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另一方面,关联交易一方能通过这种关联关系控制或影响另一方,从而造成交易双方地位的实质不平等。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是关联交易法律特征的逻辑必然。关联交易的滥用常常侵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现实中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现象的猖獗,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尽早确立和完善法人格否认制度,法律应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过渡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借鉴美国“深石原则”,确立非关联债权相对于关联债权的优先制度。
  (5)完善中小股东保护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其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乃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少数股东作为股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股东权的固有特性,天然劣势,其权益极易被多数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管理者所侵蚀,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要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法律保护制度,构筑公司内部制衡与外部干预相结合,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相配套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的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协调、平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在我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集中主要应体现在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而其关键在于制约大股东的行为。信息披露、中立机构的客观分析、公告和监管处置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必要条件。
  2、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法律的执法效率。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执行质量与其内容的完善同等重要。如果相关法律没有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作出有效规定时,对行法律予以严格、有效的执行可以弥补法律内容上的薄弱,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较差,即使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内容完善,其保护投资者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只有保护投资者法律完善且执行有效时,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来看,已经出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则,但很多法律规则并没有被市场参与主体所遵守,并且,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市场参与主体也不能得到有效地查处,法律上的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行为的失控。为此,我们应正视现实中的问题,司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的执法效率,尤其是要加大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在处罚时对机构的处罚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要并重,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要并重,充分发挥法律对潜在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威慑力,并对投资者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
  3、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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