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并使其有效运行必将推动我国证券市场更快更好地走向成熟。当然,投资者法律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执法和金融监管部门、投资者等的共同努力。
1、重新认识资本市场功能,加强投资者保护立法。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长期以来过分强调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过分强调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而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却没有给予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监管部门开始认识到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并开始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策而不是法律进行保护,而政策具有行政性、随机性、非连续性和不可预期性,投资者保护收效甚微,甚至出现规则和违规行为赛跑的情形,规则制定越来越多,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规行为也日益猖獗。更有甚者,由于政策的非连续性,一些新政策的出台甚至直接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我国应尽快重新认识资本市场功能,摒弃将筹资功能视为资本市场唯一功能的片面认识,加强投资者保护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投资者权益。
(1)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法规不完善是我国投资者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在国际上,除修改《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借鉴并将此列入立法日程。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从中国实际出发,更要更多地遵循国际惯例、考虑到全球化时代和因特网时代的投资者保护新情况,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前瞻性、可预期性、严谨性、开放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投资者的各类权利的行使和救济方式作出尽可能详细、具体的规定。
(2)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信息披露的完整、真实、及时是保证所有投资者正确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1933年美国证券法重点确立了公开原则,并在以后的立法与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建立起日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才十几年的新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在招股说明书,资产重组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各个环节都普遍存在。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继续完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从而不仅确保投资者及时全面获取证券信息,而且还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获取信息的机会公平均等;同时,制裁证券欺诈误导虚假陈述等行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不当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性的行为。
(3)健全侵犯投资者权利的民事赔偿法律机制。民事赔偿法律机制的完善,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法院虽然开始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由于在立法上对股东诉讼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现行法律重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轻视民事责任,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很少,尤其是缺少如损失范围划定、赔偿金额计算、举证责任、诉讼代表人选定、偿付方式等相关细则,使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法院无法从整体上为中小股东主张权益的状况,并表现为一种过度谨慎、缺乏创意的司法习惯。在此情况下,对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以罚代刑”、“只追究个人责任”、“刑不上法人”,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等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偏重对违法违规者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受损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这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损害了投资者对证券投资的信心。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可以鼓励广大投资者从自身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出发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让违法违规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震慑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形成比一般的政府监管部门更加雄厚持久的力量。因此亟待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使之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构成完整的针对侵犯投资者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遏制违法行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公正、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