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者保护、公司治理和经济绩效
公司治理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保护投资者权力不被侵害和掠夺的一套机制。1999年,LLSV发表《投资者保护和公司价值》(Investor Protection and Corporate Valuation)(1999.10)一文,利用世界上最富有的27个国家数千家公司的数据,构造模型进行检验,用托宾Q测定公司的价值,用国家的法律起源及其特定的法规指数测定投资者保护的程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控股股东的所有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结论显示,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企业的托宾Q要大于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企业价值大。他们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进行比较发现,在投资者保护较好的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更为合理,资本在公司间的配置更有效率;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差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程度较高,并且公司绩效较低。Classen等(1999)从反面说明了这一点,他们发现当投资者保护程度低时,集中所有权反而会提高公司的价值。好的公司治理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本身的价值,另一方面还促进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反过来对投资者保护不力的治理结构会导致一国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影响一国整体宏观经济变量。Johnson等(2000)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了投资者保护和金融危机之间的关系。其研究表明,在经济稳定时期,即使在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内部人为了长期筹集资金的需要也会“善待”外部投资者。一旦经济状况恶化,前景不明,内部人就会加大对投资者的侵害和掠夺,公司治理越差的国家,对投资者的掠夺就会越加严重,进而导致股票价格的急剧下跌。在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实证研究中,公司治理变量很好地解释了市场危机的发展程度。
二、加强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政策建议
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且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在历史传统中注重情理,重义轻利,人治传统多,法治传统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合一,行政权庞大且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深入的影响,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则十分有限。近代以来,中国开始学习、移植外国法,但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继承的是大陆法系。如解放前国民党执政时期,遵循的是大陆法系;又如解放后初期学前苏联,而前苏联执行的是大陆法系。因此在中国法律传统中较少注重投资者保护。
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机关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了《
公司法》,并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
证券法》。但目前我国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缺点,投资者权益面临着来自政府部门、大股东、公司经营者、中介机构等其他各方主体的侵害。董事和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透明度、负责性和诚实性普遍较差,大股东滥用其一股独大的控制股东地位、侵害公司财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更是屡见不鲜。这既暴露出了《
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立法瑕疵和不足,也暴露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在执行《公司法》和《证券法》方面的无能和低效,更暴露出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依法护权方面的软弱和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