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起源决定投资者保护
(1)法律与投资者保护
在1999年12月施莱弗等四位教授(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以下简称LLSV)发表的《投资者保护:起源、影响、改革》(Investor Protection: Origins, Consequences ,Reform)中,不但对法律差别、各国法律实施效率进行了详细描述,还讨论了这些差别的可能起源,同时也对他们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司治理的潜在策略进行了评估。最后还提出,契约的履行是需要成本的,当这种成本大到一定程度后,用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代替契约履行,并以此控制管理者,或许是更有效的手段,以主银行型或主市场型为标准区分各国的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恰当,用法律方法去理解公司治理及其改革要比通常存在于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系统间区别的方法更有效,通过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不同,理解各国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更为合理。
(2)法律起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LLSV的研究出发点,是外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的关系。他们设计了若干指标,主要是外部股东(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够得到来自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大股东)的多大程度的保护,以及49个国家在法律执行上如何有效等。这些指标体现了保护投资者的程度、法律执行的质量等变量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票市场的相对规模、上市公司的数量(人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活跃程度、股东持有股份的分散化等变量之间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他们明确指出,一国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完善,还取决于该国的执法效率。当一国法律本身较完善而执法效率较低时,法律条文就形同虚设。因此,在考察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对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水平时,不仅要观察法律本身,还要考察证券市场的执法效率。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显示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质量和执法效率的各项指标,与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起源密切相关。
按照上述分类,LLSV明确指出,在保护投资者法律方面(包括法律质量及其执行效率),其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的法律体系表现得最强,以法国成文法为起源的国家表现最弱,以德国、北欧各国法律体系为起源的国家表现居中;此外,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其资本市场的发展速度最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市场的发展阶段,是要依赖于该国整个经济的发展阶段的。LLSV认为,即使是考虑到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将人均GNP作为说明变量进行调整),以法国法为起源的国家在保护投资者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方面还是比以英国判例法为起源的国家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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