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王家福
【全文】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在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刻,在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势之下,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有机地统一起来;力图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社会条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抓住和用好重要机遇期,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我们把握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有力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挑战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代表了时代的要求,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丰富和发展,是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丰富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并自觉承担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使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胡锦涛同志在《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这表明依法治国不仅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而且是规范、促进、保障、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因此,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特别是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自觉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
宪法修正案,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
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这是中国在宪政体制上彻底否定人治,坚定不移地走上法治道路的划时代的进步。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基本上纳入了法治的轨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项革新,是一场革命,它必然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阻碍,受到诸如权力滥用、利益驱动、习惯势力、人治思想残余等因素的干扰,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的水平与党和人民所期冀的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自觉性。1.要增强法治观念。其一,必须明确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从,因为遵从它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其二,必须明确法大于权,任何人都不可以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因为任何权力都是
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力都受到
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其三,必须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乎法律之外的特权,都必须受制于法。2.要提升对依法治国意义的认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它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使之按照反映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的
宪法和法律运行,直接关系到党、国家、人民的前途命运。依法治国,则党兴、国强、民富,反之,则党败、国衰、人民陷入灾难。3.要加强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规制和行使,关系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规范与运行。实践表明,实行依法治国的阻力有时来源于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因此,我们应当将普法办、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归并统一,在中央建立依法治国战略发展领导小组,由它来制定规划、组织实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