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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下)——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89页。

参见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0页。

这里所谓“人权入宪”,特指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相应的重要原则(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和私有财产应给予补偿的原则)载入宪法,进一步体现了在宪法层次为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提供更全面、更明确、更有力的制定法依据这一重要修宪目标,这对于我国人权法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出版,第4-5页。

该项调查涉及调查者所划分的民主化程度不同的美国、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等6个国家,每个国家约800名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包括法律价值、社会信念、民主化等3大项14个小项的指标体系。这项调查的基本情况反映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大学两位学者艾伦·S.科恩教授、苏珊·O.怀特教授合撰的《法制社会化对民主化的效应》一文中,该论文原载于《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8年第2期,收入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8-207页。

开初为解决“三乱”(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而制定的《行政处罚法》专门对此作了若干明确规定,具有重大的法制指导意义。不少学者认为,这部行政法律最重要的创新意义不在于实体法方面,而在于程序法方面,特别在于一系列行政公开制度设计,故可称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座里程碑。

参见刘杰:《外国情报公开法述评》,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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