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程序法治的角度看监督机制问题。
应指出,从经典民主概念中挖掘出的最重要的现代内涵之一是程序民主。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的表述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者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挑选领袖,这是一种关于作出政治决定的民主制度安排,它能有效地克服仅从民主目的和民主价值出发考虑问题的古典民主观的缺陷。[6]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行的一项跨法律文化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在各种民主化程度的国家,人们尊崇的诸多法律价值中最受尊崇(受调查者给予评分最高)的法律价值都是程序公正。[7]实际上这种程序民主理念,也逐渐反映到行政民主化进程中来了。
近些年来,行政程序问题在我国日益受到重视,按法治主义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被作为行政民主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积极加以推行,特别是《
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大大促进了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及其理论研究。在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中,将行政公开作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正式规定下来,实际上提出了加强行政公开这项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的紧迫课题,这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8]简言之,完善的行政法是法治行政的生命,良好的行政程序制度是现代行政法的生命,而行政公开则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生命,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3.从行政公开的角度看监督机制问题。
现代行政法治崇尚透明行政,强调约束公权,而行政权力的本性是喜爱神秘、扩张和率性,厌恶公开、监督和约束,这里存在着巨大矛盾。俗话说,“阳光能够杀病菌,路灯可以防小偷”。各国行政法治实践证明,行政公开是约束行政权力、防止权力腐败、建设法治政府的良方。
所谓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该行政行为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及社会有关方面,让其知晓和了解,以利于实现其了解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其他合法权利,以沟通政府与人民的渠道,实践的理念。行政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公开、资料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等方面。例如,在法律公开方面,各国均规定未经公开的法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资料公开方面,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如西班牙1958年《行政程序法》就规定),行政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在任何时候通过有关机构获得有关资料信息;在行政过程公开方面,各国普遍采用听证程序来加以体现;行政决定公开是整个行政程序制度中最基本的要求,在这方面,各国普遍规定了告知义务,必须将行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