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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上)——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4.管理机制创新的现代性。
  在传统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只是作为单纯的行政管理对象,扮演非常被动的角色,没有积极参与管理过程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可言,也没有体现民主权利和权力制约的行政管理制度安排。随着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直接民主因素,民意表达、公民参与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逐渐显现出行政民主化发展的趋向,对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产生重大影响。[9]而从国外行政法治的当代发展轨迹来看,在民主新理念的引导下,直接体现“参与民主”精神的行政法律制度不断出现,例如立法参与、执法参与、陈述申辩、审议会、听证会、民意测验等等。这一系列民主化跃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行政程序和权利救济程序方面的制度创新。
  因此,需要完善行政管理决策机制,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健全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的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健全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公示、听证制度,推进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实信用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10]这是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也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这也是提高政府管理有效性的重要方面。
  
【注释】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体学习会上的讲话,参见《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2日第1版报道文章。

国务院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确定为:(1)政府与民众、与企业、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基本到位,政府机关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新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2)立法、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行政规范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3)法律规范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5)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6)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依法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可见,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本文所讨论的建设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的基本一致的。参见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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