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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上)——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2.行政干预方式的有效性。
  从我国的情况看,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模式转型的过程中,许多政府机关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中开始注重行政干预方式的有效性,借鉴市场机制来克服机械式行政官僚主义的弊端。这是因为,随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普遍确立,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发展(例如管理网络社会和建设电子政府等公共行政理念和方法技术创新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需求的发展,市场的力量进一步增强,而市场意味着选择、竞争和机会。人们认识到,处于这样一个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社会环境中的政府,必须重视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最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同时,也正因为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端的市场有着巨大力量,才更需要政府的引导和适当的调控,这样人们才能在市场的汪洋大海里趋利避害、不迷方向。可以说,在我国逐步确立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积极采用具有柔软灵活特点的行政方式,这是面向现实和未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种比较理性的行为选择,也是方法创新的要求和表现,有助于提高政府管理的有效性。
  行政管理方式的上述调整变化在实践中收到了显著成效。从当今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看,政府在经济与社会管理中扮演领队和顾问的角色,不但积极履行服务职能,而且注重政府干预和引导的平等性、柔和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行一种积极而民主的服务行政模式。
  3.行政机构改革的科学性。
  同时,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来看,必须逐步完善政府机构设置,实现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这就必然要求努力建设“有效政府”而不纠缠于“强政府”或“弱政府”之争[7],并且政府规模也会因此趋于适中而成为“中政府”,不宜是“大政府”或“小政府”。
  这里所谓“中政府”,是笔者于十年前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规模比较居中适度,它是相对于“大政府”或“小政府”而言的。这里的大、中、小,以政府支出(含转移支付)占GDP的比重作为划分标准,大于40%的是“大政府”,小于30%的是“小政府”,居中的是“中政府”。笔者一直认为,从行政实务和行政法理来看,与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管理需求最相适应的,不是“大政府”,也不是“小政府”,而是“中政府”。从如何配置公共资源及其效率高低的角度来看,“中政府”是最理想、最现实、最合算、最有效的政府规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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