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的诉讼制度
我国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诉讼制度,主要是按照法官审理案件的模式设计并运行的。一旦陪审制度实在化,现行制度在许多方面将与其格格不入,极有可能引发司法领域的新变革。
(一)陪审员的隔离。对于法官的公正性,我国主要通过组织、人事制度、内外部监督制度来保障。这种措施虽然不尽如人意,但至少发挥着一定作用,而人民陪审员则游离于法院组织、人事以及其它监督制度之外。如果对随机挑选的陪审员不实行有效的隔离制度,陪审员腐败难以避免——英美陪审团制度就是以封闭陪审员为前提条件的。如同人们忧心的那样,由于我国缺乏优良的法律传统,如果不实行陪审员隔离制度,在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中,陪审员腐败简直就是一定的。因此,即使隔离不可能,也必须对大部分案件实行即审即判,以尽可能排除外界可能的干涉。
(二)审理不间断原则。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法庭一旦开庭审理,除非发生重大事由,期间不能中断,只有审判结束时,法庭才能解散。审理不间断原则是英美法上的重要原则,其源就在于陪审团的隔离。陪审团成员一旦被确定,就对其实施隔离,只有等到审判结果出来后,陪审员才重获自由。如果审理可以间断,在间断期内,陪审员可能被贿赂、威胁,导致审判不公。按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审理期间,法庭可以自行决定中断审理。法庭可以在长达数月乃至数年期间,数次审理案件。如此长的审理期间,显然不能对陪审员实行隔离——否则就有侵犯陪审员人身自由之嫌。因此,落实人民陪审制,必须伴随着审理不间断原则的落实。
(三)言词原则。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专家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必须由相关的当事人本人向法庭以言词的方式陈述。我国司法实务中,言词原则未得到严格执行,大量的证人不到庭。在由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尚可用庭后核实的方式,来弥补法庭审查不足的问题,而一旦落实人民陪审制,就必须严格奉行言词原则,由陪审员在法庭上对这些证据进行核实。因为陪审员一旦解散,法庭即无法对证据进行核实。
(四)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院的审与判不能分离,即由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未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不得就案件发表意见和参与判决。如果陪审制落到实处,陪审员们的判决权就必须落到实处,陪审员参与的合议结果必须在判决中得到体现。由于陪审员一旦解散回家后,无法再行合议和判决,陪审法庭只能进行一次性合议,无法多次合议,合议后的结果就是最终结果,无法变更。如此一来,现行制度运行中的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如果不同意陪审合议庭的意见,就必然和前言的陪审员隔离制度、审判不间断原则相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