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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意义

陪审制度的意义


何兵


【全文】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决定》)即将生效,它必将深刻地影响中国司法的走向。为此,对陪审制度的意义,进行一次切片式的学理研究,可谓恰逢其时。
  司法民主的制度形式
  司法是审判官员依其独立的意志和判断,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在法治国家,独立的司法具有防范多数人暴政的功能,即设若多数人利用多数优势,侵害少数人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法官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等机制,给少数人以坚定的保护。为防止民主诸弊,防止泛滥的民意灾害司法,同时也为了维护民主,司法必须独立,免遭社会上捉摸不定的民意左右。司法与民主之间的对立关系由是而生。另一方面,如若一味强调司法的独立性,置民主于不顾,则如何防止少数法官对多数人实施暴政?防止司法独立沦为司法独裁?由是,司法又不能脱离民主。不难发现,能否妥处两者关系,至关重要。
  民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司法领域,表现为审判公开、人民参审、判决析理等。司法独立不能成为排斥司法民主的理由。在法治国家,不仅司法是独立的,而且,行政官员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笔者在瑞典考察时,警察首长就称,政治家和行政首脑可以对警察部门进行政策性的和宏观的监督,但任何人不得干涉警察部门独立办案。显然,业务独立既不能成为行政拒绝民主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司法拒绝民主的措辞。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也不能成为司法排斥民主的理由。现代社会的知识分工以及由此带来的官员职业分工,不仅及于司法领域,也及于立法和行政领域。如果专业化、职业化可以成为拒斥民主的理由,则民主必无存身之所。司法职业化论者将司法领域内的知识分工,无限夸大,造就专业神化,并进而得出普通民众不宜参与司法的结论,其谬甚矣。
  就司法过程所需要的知识本身而言,其一是法律知识和技术,如法律要件构成、法律漏洞补充等。在此方面,职业法官有其所长。其二是事实审断方面的知识。事实审断固然需要法律知识——如证据规则的掌握,但更倚重常识,即普通人通过反复不断的生活经验,积累起来的对事实审断的知识和技能。在此方面,法官与普通人相比,并不技胜一筹。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经验,难分伯仲,个人由此而获得的知识,也就难分高下。在普通的案件中,法官与陪审员都是基于常识来思考。在真正的“悬案”审理过程中,法律知识的帮助也微乎其微。在英美证据法上,当举证责任难以分配时,法律给予的指示是——利益衡量,由于利益其实经常无法衡量,所以实际上交由审判官凭良知判断。而“良知”是基于日常生活的涵养,与法律职业训练几无干系。在大陆法上,对于疑案事实,法律要求审判官“自由心证”。“自由心证”而不是“依法心证”,即表明在心证形成过程中,法律知识并不起太多的作用。如果法律知识确实有助于提升事实判断的正确性,我们就无法解释,何以在英美陪审团审判中,事实问题全部交由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判断,而不交由“水平更高”的法官判断?一项调查显示,压倒多数的职业法官(85%)认为,非职业法官懂得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诸多研究表明,职业法官由于日复一日地与案件、证据打交道,会形成职业麻木,对事实和证据失去应有的敏感性,相比之下,非职业法官表现得更敏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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