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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宰制——帝制中国版权问题的省思

  然而,中西文明引起的城市性格的差别并没有为商人们提供最终的发展空间。尽管韦伯关于中世纪中西城市的类型化比较研究遭受了施坚雅的批评,[26]但前者对中国古代城市的描写还是中肯的。在韦伯看来,尽管中国底层存在广泛的市场交易,但“中国城市的兴盛,主要并不是靠着市民在经济上与政治上的勇敢无畏精神,而是有赖于帝国的行政,特别是治河的行政管理。”[27]因此,中国古代的城市是“在权力居于武力这种政治系统里面统治阶级的一种工具。它是权力的象征,也是维护权力的必要工具。”[28]事实上,中世纪的中国从来都没有建立过拥有独立的明确管辖权的自治市。即使商人们形成类似于英国城市的那种同业公会,其对抗国家权力的能力也非常脆弱。[29]中国行会的兴起与西方的城市行会存在重大差别,它们是“适应政府对市场工商诸行统一分门别类管理的需要而由政府的行为产生的。其主要的功能,首先在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法令,协助政府进行征缴赋税、科买、定价以及平抑市价等管理工作,具体则由各行行首办理,行首对政府负责。所以行首通常由政府指派,即或是同业推举产生者也必须获官方认可才行。……唐宋以后至明清,历代工商、市井及江湖行会,始终均未摆脱这种政府控管的性质。”[30]显然,中国城市行会的出现不仅没有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反而是依附于国家权力的。诚然,行会在对外方面也与帝国行政机关进行一定的斗争,但帝制中国的行会远远没有发挥马克思和诺思所考察的西方行会对抗国家权力的功能;[31]相反,它们倒是辅助官方衙门解决了大量的社会冲突。[32]
  昂格尔在解释帝制中国法律的性质时曾经指出,中国的商人们既没有动因也没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发展自己的法律,因此,他们不可能发展成为独立于君主集权政府的“第三等级”。[33]与此同步,由于政治、法制、社会、金融各方面的原因,那时的商业也未发展成为不受官僚歧视的独立经济部门。因此,尽管有时杰出的商人能以其财力影响权要,但这主要是私人性的非法活动。[34]更为重要的是,商业经营所需要的知识以及明清时期与城市商人阶层兴起密切相关的小说戏剧的流行都包含了通俗化的儒家道德思想。至此,商人与儒学已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事实上,大多数成功的商人都是士,而成为儒商也成为一些经营者的目标。正如何炳棣在研究清代盐商时所发现的,尽管有的商人聚资达百万两,但他们的趋向仍然是用其捐官,而不是投资。事实上,经商致仕是明清富商子孙的常情。[35]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包括私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里其实也应包含决定私法发展的商品经济必须保持独立的意味;否则,它无法回答中国中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在宋代乃至明末,中国的商业都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商品交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商人的地位也逐渐提高。那么,出版商们为何没有联合起来敦促国家制定一部保护自己利益的版权法?或许这可以从中国农本社会的保守性格来解释。[36]这种性格注重内部的稳定,害怕外部的进攻;张扬文官的内敛,批判武将的外扬;扶持农业的发展,宰制商业的兴隆。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代以前中国商业/商人的依附性,尽管那时曾出现过比较繁荣的商品经济。事实上,帝制时期中国的江南地区在文学、音乐、戏剧、书法、绘画等领域已经取得颇具影响力的成就。该地区的一些城市不仅是文人墨客的居住中心,同时也是图书收藏出版的核心地区。尽管如此,支持这一地区的商业的不独立却最终影响了私法的发达。
  四、士绅阶层的传统
  在探析近世版权制度的产生历程之际,关注中国的士绅阶层是一个法门。因为,士绅在他们所在的社会构成了今日我们所谓的作者群的主要部分,他们在中国古代文艺的创作过程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
  根据古代文献上关于“士”的各种用法,似乎只能说“士”在古代主要泛指各部门掌事的中下层官吏。过此以往,便不易再作更精确的推断了。[37]多数近代学者认为“士”最初是武士,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激烈的社会变动之后方转化为文士。[38]《孟子》中记载,“士”是古代贵族阶层中最低的一个集团,而此集团中的最低一层为下士,它与庶人相衔接,职掌各部门的基层事务。“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显然,士与民属于不同的阶层,他们分别享受着贵族与庶人的饮食文化与风俗。《梁传》中有关“士、农、工、商”的四民的论断,必须以最低层的贵族转化为最高级的庶民为前提。顾炎武氏认为,士都是有职之人,在古代的封建制下,不得与农、工、商同列为四民,“民之秀者”上升为士是难得的例外。在他看来,士成为四民之首,是战国游士既兴以后的事。[39]春秋晚期,古代的封建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崩坏,由此而导致的阶级固定性的破坏为下士庶人的上升与贵族的沦降敞开了门户。士阶层扩大了,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同时,士也从固定的封建关系中游离出来而进入了一种“无主”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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