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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宰制——帝制中国版权问题的省思

  在写法上,本文基本上了采用了比较和解释的方法。“比较”将两种不同的社会类型置于不同的抽象层次之中,这意味着,17、18世纪的英国社会状况会随着叙事镜头的需要忽远忽近;而“解释”乃是因为“人不是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宇宙之中,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11]正是这种符号系统使人的生活脱离了柏拉图著名比喻中“洞穴囚徒”的境况,并将人置于一个意义之网中。值得一提的是,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在获取知识上可能会遭遇各种不同的质疑,[12]但它可以清晰地告诉我们同样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社会结构中的不同命运。
  二、郡县与封建
  中国历史上为何没有产生多元利益集团?这必须从中国社会的结构来回答。中华帝国形成之前,曾经历了周至秦皇之间的封建时期。在这个社会下,经济以农业为主,土地关系是一切组织的中心;政治上出现了分封建制的体制,王、诸侯、卿大夫等层层分封、以相统属;在社会制度上,出现了阶级和宗法两个现象,而且其内部秩序极其固定。[13]在这种体制下,权力和资源都不能完全掌握在最高的统治者手下。周王曾为诸侯不按期纳贡而苦恼的历史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各诸侯国处于竞争状态,为确保自己不被灭亡,它们必须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争夺人才。人们用脚投票的权利制约着各诸侯国对私有财产的肆意掠夺。“独裁地或者歧视地使用权力并不总是符合统治者的利益;通过与选民谈判达成协议,提供他们某种安全感,国家常常可以增加其收入。”但这种制约又是有条件的,它“涉及最高统治者时间偏好和贴现率的变化。……当生存悬于一旦时,最高统治者将对未来大量地贴现,放弃与未来有关的、更有吸引力的机会,违约寻求一次性获取。”[14]可以这样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存在着滋生多元利益集团的可能性。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中国进入了帝制时期,历史的这一页很快就翻过去了。
  中国初期的统一,源于先民们所面临的自然环境与需要解决的问题。华夏文明所滥觞的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随时阻塞河床、冲破河堤,淹没人畜,局部治理无济于事。而“15英寸等雨线”所造成的收入不均衡也使得只有全面动员、履亩征赋,才能更有效地赈灾恤邻。[15]这种地理上生存的困难为先民们提出了如何应对环境的问题。显然,中央集权,已无法避免。黄仁宇曾经指出,中国历史和其他各国文化之间的一个重大歧异就在于公元前221年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它开展了政治的统一,达致了政治上的早熟,为历史树立了一个中央集权的传统。[16]秦皇统一中国以后,曾在丞相王绾和廷尉李斯之间发生过“分封制”与“郡县制”的争论。王绾列举了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分封制的优势,而李斯则建议把全国分成若干郡,郡下设县,除皇帝外,所有的官位在全国挑选,然后派遣上岗,官位基本没有继承性。最后,秦皇采纳了在现代人看来是一种职业化管理的郡县制。汉代伊始,曾经并存“郡县制”与“分封制”,但之后的“七王之乱”很快使景帝废除了“分封制”。[17]对于统一的国家而言,“分封制”常常威胁到其政权的合法性。中国历史上的分封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分封,被委派到各地治理的诸侯多是皇帝的儿子、侄子、兄弟或者亲戚等,分封的主要原因是乃是血缘关系以及在开国/建设过程中的战功、影响、威望等。实施上,在皇帝与分封的诸侯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利益冲突。就权力、武力与资源而言,单个的诸侯诚然无法与垄断着主要权力、武力与资源的皇室相比,但如果这些诸侯联合起来,就可以制约国王。在这种情况下,国王也不能随意修改游戏规则。这种由分权而实现的一定程度的民主对最高执法者构成了一种监督和威胁。更重要的是,因分封而产生的诸侯,绝大多数与王室共享同样的姓氏,[18]当他们对王室的统治不满时,经常以自己更顺天意的名义号令天下来威胁王室的政权。或许意识到这一点,统一之后的中华帝国基本上采用的是官僚制的政治模式。这种政治模式存在诸多优势,如可以动员全国的力量应对自然和其他来自外界的挑战、通过科举制基本形成了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等。但从现代人的角度看,它的优势恰恰变成了不足。正是这种官僚制的治理方法,形成了中央的集权,使王室垄断了几乎所有的资源和权力。它无法在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和分支之间、不同级政府之间、政府和民众之间以及民间内部形成一定的分权。[19]没有分权和民主的保障,也就没有产生独立于权力和政治的第三等级。这样,最高统治者生活在法律的外部,整个社会只能是rule by law,而不能是rule of law。
  三、古代中国商人的性格
  由于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与具有独立性质的作为第三等级之一部分的商人密切相关,因此,探析古代中国商人乃至出版商地位的变化或许会有一定的助益。这迫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城市的发展。因为,“(它)比任何其他中世纪运动更明显地标志着中世纪时代的消逝和近代的开端”,“没有一个运动再比城市的兴起具有更持久的意义。”[20]正是在城市里,集聚了中世纪的商人们,他/她们或者出售别人的产品,或者出售自治的手工制品,借以维持着城市的生产与再生产。然而,中国农本社会的性质及其他因素而引致的中央集权官僚国家一直对商业存有敌视态度。在他们看来,商业交易将导致个人的贪婪,支解帝国的秩序观念。相反,他们公开表明,商业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政治利益。晚明之前的“四民”中,商为最低的阶层,而公元前三世纪的哲学汇编《吕氏春秋》里也通过对农商生活方式的对比,显示了对商业的鄙视。[21]尽管自秦汉之时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政治上早熟的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试图推行一种计划经济(planned economy),由政治家以鸟瞰的态度裁夺一切事务。但是,由于这种政制没有一种有效的中层机构作上下之间的枢纽,因此,商业还是在行政、思想的压制夹缝实质生存了下来。王朝稳定时期人口的增长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繁荣,而人口的增长与商业的发展相辅相成。事实上,宋代的商业革命正是由于人口迅速膨胀下的产物。至明代,人口更有了很大的发展。《大明会典》记载的官方人口总人数为:1393年为60,545,812口;1492年为53,281,158口;1578年为60,692,856口。有人通过与相应年份的上报的食盐产量的比较,指出6000万人口可以认为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22]人口的急剧增长固然是由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结果,但它与这个庞大帝国的人口政策不无关系。事实上,在明代的文人看来,人口的增长有利于国家收入——税收的积累。[23]晚明以降,消费人口的增长刺激了商业的发展,而商业又使人口构成发生了变化。“余谓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为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来之人尚少,今去农而该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24]更为重要的是,至明清时期,商的地位已大大提高,这是十六世纪以后商业的发展迫使儒家对商人社会地位的重新定位。王阳明在《节庵方公墓表》里说:“苏之琨山有节庵方公麟者,始为士,业举子。已而弃去,从其妻家朱氏居。朱故业商,其友曰:‘子乃去士而从商乎?’翁笑曰:‘子乌知士之不为商,而商之不为士乎?’ ……阳明子曰:‘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所近,力之所及者而业焉,以求尽其心。其归要在于有益于人生之道,则一而已。士农以尽心于修治具养者,而利器通货犹士与农也。工商以其尽心于利器通货者,而修治具养,犹其工与农也。’故曰:四民异业而同道……”该段文字所记载的十五世纪中叶方麟“弃士从商”“弃士从贾”的事例以及王阳明对士、农、工、商在道面前的平等地位,对商业阶层社会价值的重新定位,对于社会结构的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在此之前已有儒士提出士必须在经济生活上获得独立自主的特征,然后才能维持个人的尊严与人格。[25]自此之后,“天理”与“人欲”的绝对界限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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