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联邦政府2002年颁布了《采购合同授予法》,规范了电子逆向拍卖在政府采购中的使用。2004 年1 月29 日《波兰
政府采购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就电子逆向拍卖对象的限制问题,尽管一些法律中规定了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的金额上限,但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一般无需顾及采购的价值大小。更常见的是将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限制在某些类型的采购。国际实践中一般趋势是将这一采购技术的使用限制在标准货物和一些简单的服务类型上。诸如燃料、标准信息技术设备、主要建筑材料等商品,都可以视为可以利用电子逆向拍卖进行采购的例子。根据奥地利2002 年《采购合同授予法》规定,电子逆向拍卖的适用限制在价值低于40,000 欧元的采购中,而依照《波兰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电子逆向拍卖的适用限制设立了60,000欧元的上限。两个例子中将电子逆向拍卖的使用限制在低价值采购中,其原因之一是为了将这些交易的价值保持在标准以下以适用欧盟目前政府采购的各项指令。在奥地利、巴西、波兰等国家,电子逆向拍卖是一个单独的授标程序。在这些国家,可以在公开市场中对所有供应商(例如在巴西)或对少数预先选定或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例如在奥地利)进行电子逆向拍卖。”
“你知道,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是评标和授标。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在使用电子逆向拍卖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评标和授标的标准究竟是依据什么?”我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中国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过程中的这两个环节是暗箱操作现象最为严重的,也是防不胜防的。
“就评标和授标的标准来说,有两类不同的制度:一类只考虑最低价格标准,另一类允许采用其他标准。在价格是授标中唯一允许采用的标准的制度中,例如在巴西、波兰等,还有中国的许多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规定,在满足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信用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即最低价格中标。此外,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一些诸如能否提供高质量售后服务和完善技术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在供应商申请加入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时即加以评估和审核,不通过采购中心评估或审核将无法参加电子逆向拍卖,有些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在价格相同时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信誉更好的供应商将被选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此相反,奥地利法律在价格标准之外还允许有其他授标标准。奥地利法律区分两类拍卖:简单的电子逆向拍卖,即价格是唯一的授标标准;其他类型的电子逆向拍卖,即根据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所有授标标准的评估,将合同授予技术上和价格上最有利的报盘。在后一类中,采购人将电子逆向拍卖所涉及的招标部分界定为任何变动都可以由数字或数量参数表示的招标部分。奥地利法律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电子逆向拍卖的标准都必须在拍卖之前加以评估。在招标文件中,采购人说明了按其重要性排列的拟在数学公式中使用的所有授标标准。在电子逆向拍卖过程中,参加者的各自排名是根据使用该公式计算的分值来确定的。” 艳瑾的回答给我提供了非常有参考价值的思路,也为我后来在北京成立公司奠定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