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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

  重要案例确实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补充和丰富我们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同时也构成了对制定法的充实、丰富和限定。我们可以总结一些有影响的个案,通过解释来扩展法律,但不能过分强调。如果判例取代了制定法,那就意味着司法者替代了立法者,这一点无疑是不符合中国宪政的基本规定,侵蚀到现有的宪政体制。我们在讨论案例的时候,必须从宪政的层面进行考虑。因此,在案例的运用上,法官应有所作用,但也必须有所分寸。
  “讨论典型判例要注重有法律意义的细节”
  记者:从您的表述来看,您似乎对这种由个案促法治的路径持谨慎的态度,您能具体阐述一下吗?
  朱苏力:我认为,由个案探讨法治应当谨慎看待。一些案例出来,社会上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声音,甚至有一些人不理解,这都很正常。但是,我们必须冷静地看到,绝大多数人在评论和探讨案例的时候都会忽略许多有法律意义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往往对一个诉讼案件的最终判决可能有决定作用,不同的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不同法律后果。同样是用刀杀了人,买刀和随手抓了把刀,在法律上,差别就很大;年龄有时仅仅差一天,也会差别很大。法律人在讨论案件时,必须关注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案件细节;因为在公共讨论的案件中,这恰恰容易被忽视。
  同时也应当注意对社会因素的考量,因为法律并不是法律人的法律,而是全中国人的法律。比如我们讨论婚姻案件,就不是讨论少数人的婚姻如何处理,而必须着眼于绝大多老百姓愿意和可以接受的婚姻制度;否则个案的讨论就会失去普遍意义,法律的适用也会失去其社会基础。
  记者:那您如何形容法治的前景?或您认为法治是个什么样态?
  朱苏力:简单的说就是,在和平时期,每个人对自己的未来都有稳定的预期,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受他人和政府的不正当、不恰当的侵害、干预和限制。
  附:“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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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支持: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中心
  1、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案
  影响力:乙肝就业歧视并不是一个新话题,但是该案依然能够成为2006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原因在于它背后所涉及到的一亿多人的切身利益,相似的歧视性遭遇和共同的利益让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紧密的社会群体。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在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而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显然侵犯了这一权利。让数量如此庞大的人群在起跑线上就丧失了平等的竞争机会,限制甚至阻塞了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发展前景,不仅有失公平,而且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的浪费,最终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健康运行。适值《劳动合同法(草案)》颁布征求社会意见之际,平等就业权也就更加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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