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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

理性地看待案例的影响


朱苏力


【全文】
  自“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开始以来,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法学界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唐俊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
  “越是有争论,越可能有影响”
  记者:您如何理解此次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
  朱苏力:我注意到了此次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的内容,一个印象是,有部分案例都还是有争议的,甚至争议还比较激烈;不过我认为,越是有争论,越可能有影响。
  如果我们的司法和立法不能影响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那就意义不大;重要的判决往往会也应当对社会有影响力。关注一部分典型诉讼案件,对老百姓而言,这就是一个了解法律或普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影响力并不代表要干预或影响了司法结果,更不代表民意的宣泄,因此专家学者在讨论有影响案例时,也要注意自己知识和理性的边界。
  记者:您认为对判例进行关注的类似活动的价值和功能如何呢?
  朱苏力:关注有影响力的判例肯定有其积极意义。立法者可以因此发现很多在立法时事先没有发觉的情况,凸现一些以前没有碰到的新问题,司法实务中的争议以及老百姓发出的各种声音会因此比较集中的摆在立法者面前,可以为立法积累一些宝贵的经验。
  就司法而言,一些讨论甚至争议肯定也会对法官以及司法从业者产生一定的影响,提醒他们对具体案件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对法律适用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反应,积累宝贵司法的经验,对未来有更多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判例的作用应该是辅助性的”
  记者:您对此次活动以个案推定法治的理念如何看待?您认为这种从判例推动法治进程的活动是否意味着一种判例法的可能发展前景?
  朱苏力:我个人并不这么看。虽然这种通过个案追求法治的活动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这不意味着中国应当走向判例法,或会走向判例法。从现实来看,我国毕竟是一个制定法国家,并没有判例法的传统,我们的法官、律师也没有判例法的系统训练,法学院也不是按照判例法教学的,这些都是一个国家法律实践的基本条件。如果不考虑这些先在条件,即使有好的追求,也可能出问题。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这类教训的。随着案例越积越多,如果没有系统和规范地适用,司法者就可以随意比附,轻的会出入法律,重的可能滋生腐败,导致制定法被架空。对这一点我们要有制度的也就是长远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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