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落后、监督缺失;
教育行政部门由于管理的学校的数量多、类型复杂,本身事务性工作就繁重,看上去都有管理部门,实际很难落实到具体的学校,工作流程简单,还停留在过去的听汇报管理模式上,没有将过去的管理转到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没有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的控制和解决,特别是对基建工程、图书、器材、设备采购与招标监督不够,有的大专院校教学、科研、实业发展一条龙,成为相对独立的小社会,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力度相对不够,容易造成监督上的真空,正因为监督的不力,导致高校的职务犯罪高发和频发。
3、高校的财务管理不严、各方面制度不规范、漏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高校办学经费来源已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化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而有些高校并没有随之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机制,这也是高校中职务犯罪不断攀升的重要原因。一些学校财务运作机制存在缺陷,财务审计把关不严,审批、复核、报销制度和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高校在管理体制上赋予了行政主要领导较多的决策权与处置权,在经费的管理上不论金额大小,基本上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签字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再次,学校一方面加大基建投入,基建部门掌握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在基建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上没有规范的制度,从而使一些基建部门的负责人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可乘之机,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区。
正是由于高校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和监督机制上的薄弱环节,为腐败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使得一些试图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不法人员有了实施犯罪的可能。
三、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的探索
西方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甚于惩治犯罪”。 然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监督是关键,惩治是保证。目前的现实告诉人们,教育腐败的背后,实质是权力腐败,哪里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哪里就有横行的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减少高校职务犯罪,监督预防是关键,是治本。要保证高校健康、良性的发展,为更好的培养国家建设需要的人才发挥作用,如何开展有效的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工作,建立一个可行的法律监督机制是当务之急。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项专门的权力制约机制。在国家的政权结构中,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平行设置,对行政权、实权的依法行使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制度设立的价值目标所在。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审判权力行使过程中执行和适用法律是否合法的问题。职务犯罪行为是对国家行政权力或者审判权的滥用和误用,是最严重的行政或司法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纠正是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正基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的职能,使我们依托检察院建立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监督机制是有效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