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杨建明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对策
【全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推进司法民主进程、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发挥了直接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施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必要的重视。截止目前,垫江法院共有人民陪审员30名,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65件67人,其中刑事28件28人、民事36件38人、行政1件1人。我院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中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施行中存在以下的问题不容忽视。
一、人民陪审员组成来源缺乏广泛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民族的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但是由于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作了规定,即不低于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现任法官人数。因此在有限的名额内,人民陪审员的组成来源就缺乏广泛性,如我院只提请任命了30名人民陪审员,从人民陪审员组成来源看,包括工商、教育、团委、银行、工会、民政、建委及环保等方面,虽然涵盖了社会阶层的多个方面,但还是缺乏广泛性,如新闻出版、非公有制经济、科学技术、农民等社会阶层就没有相应的代表。
二、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缺乏操作性。按照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我院30名人民陪审员有10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在乡镇,人民法庭审理案件需要确定人民陪审员时,如在我院全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所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有可能会在另一个偏远的乡镇居住或工作,人民陪审员自身不愿往返参加审判,而且也增加相应的诉讼负担。因此客观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来确定人民陪审员操作困难,我院采取了变通的做法,各庭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需要具体确定人民陪审员时,在各庭自己的名单内确定。
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缺乏积极性。我院30名人民陪审员均有自己的工作单位,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当与人民陪审工作发生冲突时,由于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参加审判活动的积极性,多次出现人民陪审员以单位另有工作任务而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但是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界定?有无次数的要求等,相关规定并不明确。遇到此种情形,我院采取的办法是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