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学研究的“葵花宝典”

  (四)同时属于以上三方的问题有:1、第76条是否能够提醒更多的司机和行人更加注意“驾驶了望”和“依法走路”意识的增强?(答案阐明第76条的合理性与正当性)2、第76条能否对减少交通事故(同时更好地促进行走效率)起到实际的和积极的社会作用?(需要在实施中验证的假设,有肯定否定两种)。
  (五)值得高兴的是,在新法执行过程当中,为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推出了一个立法听证会。这是法律制定者立法能力增强的表现,是符合几乎所有集团的社会共识的一个举措。顺应民意、互辩寻道是其本质。因此,这种会议的举办具有极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体现了一种民主宪政的良好姿态,对以后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以及执法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它不仅有助立法理由的哲学阐明,也有助执法、守法和法律裁判方面的社会共识的科学寻找和客观验证。因此,这是一个利用法哲学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优秀范例!
  问题二:议会为什么比国王更好?或者说为什么西方人坚信这一点?
  ——首先,议会和国王都是政治决策的制定机关,只要是优良的政治决策,谁来制定本来是无所谓的。但是,为什么一个政治决策是优良的而不是恶劣的,这取决于该政策是否建立在优质的社会共识基础之上。因为只有优质的社会共识才能给公共政策灌注正当性与合理性。
  ——其次,什么样的社会共识才是优质的?或者说,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社会共识之间,哪一个比另一个更好?其实,在政治法律结构中,这只需要一个检验方式去对某个假设的社会共识(例如:国王应该对贵族征税)进行检验,并且出示一份证明那个假设确实是优质社会共识的证据。而议会就是这样一个检验机构,议会的决议就是它出示的证据。这证据同时就是作为文本的法律。
  ——第三,假如“国王应该征税”确实是个优质的社会共识,同时假设议会中有一千名议员,那么,为什么这个决议应该由其中的多数人(比如八百人)作出?为什么不应该由其中的少数人(比如两百人)作出?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虽然人往往是盲从的,但是人都是希望因为错误政治决策造成的损失对自己最小的。大家都知道一个错误的征税决定对两百人造成的损失和对八百人造成的总计损失假如都是一千元,那么这损失对于两百人中的个体和八百人中的个体所分摊到的损失是不同的。所以,被八百个议员赞成并遵守的决定是一个比两百个议员赞成并遵守的决定更优质的社会共识,尽管这两个共识是完全相同的。
  ——第四,按照第三个答复,似乎应该实行全民公决才更正当。但是,全民公决的成本太高,比之议会代表的决议更昂贵,这就增加了损失的分摊份额,所以,全民公决往往不是一种经济学上的最优选择。而议会的代议制是降低寻找优质社会共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的帕累托最优设计。
  第五,议会可以利用正常的辩论或争吵,以多数共识说服少数共识,避免因为矛盾的共识所导致的政策无法实施乃至演变为政治动乱风险的发生——谁都明白这种社会风险将使个体的损失分摊成倍增长——同时,八百人的赞成还可以形成对二百人反对的比较优势,将他们强行拉进纳税人的行列,从而进一步降低损失的分摊额度。因此,共识的传导场域越大越合理。
  所以,在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革命的社会转型中,处在商业传统下的西方人,几乎是出自经济本能地形成了这样的人类共识:议会比国王更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