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回答两个提问
方法总在回答问题中取得进展。如果对于问题的回答,得到的是普通思维情理之中却意料之外的假设,这往往能够凸显法哲学的科学价值。因此,我必须踏进法律的河流,尝试性地对于个案性法律事实进行一些提问、推理与探索。⑧
问题一:如何对“道路交通法第76条是良法还是恶法?”进行问题拆分?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出台便广受关注。而该法第76条(俗称:“撞了不能白撞”条款)可以说是最受关注和争议的。前些年国内有城市曾出台这样的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这一“撞了白撞”的规定在国内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对此情况,新法规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见新交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是保护相对弱势的行人。原本以为备受口诛笔伐的“撞了白撞”变为“撞了不能白撞”,应该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好事,没想到这回又受到另一部分人的质疑,从而产生了上述的问题。[7]
因为存在人类共识的冲突,所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极化处理是不妥当的,我们应该按照法哲学方法进行问题拆分,这种拆分的立场主要是从两大利益集团——驾驶人集团与行人集团来考虑的,处于两大集团之间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是立场中立的。
(一)属于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问题有:1、以前某些地方认为“撞了白撞是恶法”的是多数共识还是少数共识?2、新法颁布及实施后在上述地方认为“撞了不白撞是恶法”的是多数共识还是少数共识?(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在比较情形下新旧法中的哪一个更具有合理性)3、当法律兼顾两者利益的时候是否应该倾向弱势一方以寻求两者均衡?(该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立法行为与法律规则的正义性)4、新法颁布后社会中强烈反对的理由是否足以构成再次修改第76条的多数共识?5、这样规定会导致法官错误裁判的增加吗?(该两问题的答案应该在新法实施后一段时间的验证过程中获得)。
(二)属于驾驶人集团的问题有:1、按照一般社会心态,假如一个驾驶员撞伤行人,无论他是否有过错,他是否甘愿从消减灾祸后果的动机出发,或者从道义出发,给被撞伤人一些合理数额的钱财?(该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驾驶员集团同意并遵守该76条的合理性)2、法律可以用“利益越大就风险越大”的原则作为驾驶人“走”的比行人“更快”的抵消性理由吗?(该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驾驶员集团同意并遵守该76条的正当性)3、故意撞车敲诈司机钱财的事件是否会因此上升?(该问题的答案需要执法机关认真回答并在实践中验证)。
(三)属于行人集团的问题有:1、在新法颁布实施后认为自己可以比以前更自由地横穿马路的是多数共识还是少数共识?(该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行人集团不会滥用该76条的合理性)。2、假如在人车相撞的双方都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占实际交通事故的绝大多数),哪一方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违法后果更严重?(该问题的答案用来阐明该76条的社会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