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任何一个法学家,在寻找和发现法律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认清自己的立场。立场倒向多数人,发现的就是多数人的问题,获得的就是多数人共识;反之,获得的就是少数人共识。
当立场问题解决之后,便进入观察。法学家站立在法律的河岸,以敏锐的洞察注视和发现阻挡法律前行的礁石或者其他障碍与疏漏。因此,法学总是在总体上维护现有法律制度的,它是保守的而不是革命的。
发现问题并不等于掌握了研究对象的全部。对研究对象的全面把握与了解往往是在对所发现问题的哲学性拆分之后实现的。
在法学研究中缺乏对法律问题进行拆分思维和考虑,往往是无法获得共识的主要原因,甚至导致一种无法从研究困境中解脱出来的“思维痉挛”。例如,对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现有研究,基本上都患有这种“思维痉挛症”。
当代法哲学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理论模型是对法律问题进行拆分思维和考虑的最好的和主要的分析工具。⑦
当发现问题并正确拆分之后,剩余的工作就不那么困难了。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一半。
(二)方法的运用
法哲学方法是抽象的、超越于研究对象外的,它从可感知的个别法律事实出发(如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探求该事物背后的人类共识。因此,法学家要把事物与事物背后之理剥离开来,就象物理学家把元素和物体剥离开来一样。
这种剥离的过程就是方法运用的过程。法律经济学家或者法律社会学家最擅长这种精致的剥离工作。
剥离的基本路径之一是沉思,法学家在沉思中不断把自己想象成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言人——或皇族贵胄、或官僚仕宦、或贩夫走卒、或外邦国民、甚至把自己想象成草木鱼虫……另外一个基本路径是互辩寻道。以学理上的敌手为师,将敌手的智慧下载成自己的论证。
(三)获得结论
结论不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对策,而是一个假设。该假设是被从法律现象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一个法学研究者主观想象中的人类共识。该假设是被法哲学从法律之河抽取到法学之河中的。
(四)验证
法哲学的假设是否成立,需要返回社会实践进行检验。“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具体事物之中。”[6]“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是一种检验;议会辩论和表决是一种检验;司法审判是一种检验;契约的签字和履行也是一种检验。
小结:生活之树是鲜活常青的。法哲学的问题来自法律之河,形成假设后又被送回到法律之河中进行验证,验证的过程就是法律实践的过程。这几乎是人类法律和法学发展的缩影。许多的假设被反复验证过了,无须后人再次验证,这样的假设我们称其为公设。公设往往表象为法律格言与法律原则。
五、法哲学与法学流派的研究方法
按照庞德的观点,从法学流派的角度看,贯穿西方近现代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哲学法学、注释法学、历史法学和法社会学四种,但是,如果我们透过后三种方法的表象,我们就不难发现,其实在它们的背后,无一不具有哲学流派作为其基础性研究方法。其中,对应注释法学的是分析哲学;对应历史法学的是实证主义哲学;对应法社会学的是现实主义哲学等等。因此,法哲学依然是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的基础和统帅。
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近年来提出的诸种法学研究方法,无论是文化论、权利本位论、制度分析论、本土资源论还是法条主义,乃至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法伦理学、法人类学等等的研究方法,最终也是以法哲学为其理论依托的。尤其是部门法哲学的提出与兴起,更加印证了法哲学在一切法学研究中的不可动摇的统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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