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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的“葵花宝典”

  逻辑回归:法律对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需求决定法学活动的必要。合理性与正当性是法律的法学品格,或者说任何法律规则都从它们派生。
  (二)法学的任务
  从本文第二段(一)推演,法学的任务有三:描述法律事实、研究和解答法律问题、派生人类法律规则。
  对上述任务,可以举一个浓缩的例证:
  A说:一个婴儿,被他/她的母亲携带到一个不是他/她亲生父亲的男子家中,但那男子是他/她的父亲,这是一个法律命题,是对事实的一个法律解答。
  B说:在事实上,那男子不是他/她的父亲,那么,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对事实的解答?这个法律命题是正确的吗?
  A说:在实际的社会语境中,人们共识那男子是他/她的父亲,这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这命题因附和共识而合理;而当那一家三人都附和这个共识时,对三人都好,反之则不好,人们也不怀疑这是好的,所以,这命题是正当的。
  从命题派生人类法律规则:迄今为止的各国法律普遍将这个不是事实的法律事实规定为拟制血亲关系。
  (三)为什么法律可以拟制?
  照这么说,法律可以把不是规定成是,这不是违反科学的吗?
  在自然科学里,法律拟制是错的;在社会科学里,法律拟制是合理的与正当的。人是不能从两个矛盾的方向踏进同一条河流的,但是人应该从最合理最正当的方向涉过他的的河流。
  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命题。合理性与正当性其实都是对法律命题的哲学意义上的推理。“哲学推理的结果不是命题,而是对命题的阐明。”[5]如果该阐明是合乎人类共识的,并且是无反证的,那么,被阐明的主题就是为真的,并且是实在的——那男子是那婴儿的父亲,是不是血亲的“血亲”。(笔者注:为将他与婴儿的生身父亲区别,法律称该男子为婴儿的继父。但从符号学上说,继父是一个“能指”,它的所指依然是“父亲”。)
  就人类生命延续的效率最大化而言,法律规定那男子是那婴儿的父亲,有利于该婴儿生命的成长和避免那男子和那女子的冲突。反之,就会不利那婴儿的生长,也对他们的夫妻关系有害,甚至导致暴力。而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所以,该法律事实及其命题的存在是正当的
  所以,论说法律命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方法就是法哲学的方法,它是法学活动独有的。
  小结:论说法律命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法学研究的任务,实现任务的方法是法哲学。
  三、法哲学是什么?
  (一)什么是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只有在自变量足够小而因变量足够大的情形下,方可成为超过其他方法的一般方法。
  在论说古往今来法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过程中,法学家可以运用人类所有的科学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大体呈现历史递进式的三层金字塔:哲学方法或者定性,表象为孤独思考、互辩寻道;传统方法或者定量,诸如逻辑、实证、数学、物理、化学;上述两者综合意义上的现代方法,诸如系统理论、耗散结构理论、传播理论、博弈与均衡、协同论、突变论、拓扑学等等。
  在论说法律的诸种方法中,法哲学的自变量不论小于/大于或者等于其他研究方法,其因变量总是大于其他方法的,所以它是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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