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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

  7.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不是社会上的无赖,而应是最讲诚实信用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秦暮楚、随意改变;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对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是指运用或贴近市场机制、得到公正评价的补偿原则)。因为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信赖利益,这应当受到政府机关的尊重和保护,一旦受损,应予补救
  8.接受监督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依法加以全面、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由此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显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须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9.权利救济的观念。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行法律救济渠道(如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运行状况尚不尽如人意。因而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四、两点建议
  要牢固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起学习型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队伍,就必须付出学习的成本,学习——当然包括学习法律知识——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对于许多年轻的行政公务人员和法律人来说,还特别需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法治发展观。这是一句大实话。只有具备必要的历史知识和历史分寸感,既能作横向对比又能作纵向对比,才能更全面、更清楚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完整进程,保持乐观进取精神。如果我们不能深刻认识行政法制现象的起点和演进过程,就难以准确判断其现状,更无法把握其将来,那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沙漠玫瑰的故事特别值得认真思考。[6]
  最后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在今后8年时间里能够按照《纲要》的要求,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吗?或者放长远说,我国在21世纪能够建立起法治国家吗?这犹如“能否不依靠粘附、靠壁等外力帮助而在平整的桌面上将鸡蛋完好地竖立起来”的问题一样,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回答,否则极易犯主观、片面、简单化和缺乏信心的毛病。[7]笔者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抱持“鸡蛋具有竖立起来的基本条件、人们具有将鸡蛋竖立起来的调控能力”的坚定信念并作出不懈努力,就能将鸡蛋竖立起来,最终取得成功。能否建立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当作如是观。[8]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宪政、行政法治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和谐社会的问题,犹如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问题一样,人们应当报有信心。为此,需要对我国行政法治渐进发展进程有全面认识和正确态度。窃以为,树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坚定信心并作出不懈努力,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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