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行政法制发展的历史经验,笔者认为当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一个关键,就是必须采取多方面措施(例如出庭、旁听和讨论行政案件),大力促使行政公务人员(当然还包括行政复议官、行政法官以及所有的“各级各类公务员”)普遍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
三、我们应当树立什么样的现代行政法治观
大力推动法文化革新,让全社会特别是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以新的眼光来观察社会和认识自己,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要义,也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这些新观念包括:
1.
宪法至上的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
宪法尊严、保证
宪法实施的职责;在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
宪法居于最高地位,下位的其他一切狭义或广义的法律规范都不得与
宪法相抵触,抵触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
宪法、维护
宪法的模范。
2.尊重人权的观念。“人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如能在
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则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3月我国现行
宪法第4次修改,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
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
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2003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长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深刻教训值得深刻反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