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原则:中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王利明
【全文】
所谓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是
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订
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的特色,因为在西方国家,
物权法以维护私有财产为其主要功能,所以没有必要对所有权按照主体进行类型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平等保护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在法律中尤其是
物权法中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对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
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
物权法必须在
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1]也就是说,
物权法必须采用
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
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
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2]正因如此,
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
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因此,
物权法必须体现
宪法的精神,符合
宪法的要求。
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必须反映
宪法的所有制关系。西方国家的
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基本的功能[3],而我国物权法虽然也具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功能,但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因而我国物权法必须确认平等保护原则,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维护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
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
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
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
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
之所以说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因为该原则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
宪法》第
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构成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