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最好的物权法
王保树
【全文】
“
物权法是民事的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发展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社会各界都关注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我觉得这是很自然的现象。一般的法律审议三次就通过了,不通过的话,下次再重新起草和审议,而
物权法一下子进行了七次审议,像一个胎儿10个月出生,因此我们非常盼望
物权法比较早地顺利通过。”王保树在研讨会上作上述表示。
王保树主要谈了四点内容:
一是,
物权法确实影响很大,因此不光是民法学和搞民法工作的同志们关注。从事商法领域,商法学界的朋友们也非常关注
物权法,因为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民法、商法是一般法特别法的重要关系。比如说商法有一部分任务是鼓励投资融资,促进投资融资,规范投资融资。一年以前制定的
公司法,规定了除货币以外,什么样的财产可以国家投资,提出来可以用货币出价,并且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又不为新的法律所禁止的都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当然是用
物权法加以规范的,所以
物权法具有基础的作用。对于
物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于整个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二是,这次
物权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
宪法的精神。一个是表面形式,法律写上“根据
宪法制定”,这是形式上的体现。另外一方面是形更重于神,就是体现
宪法规定的制度精神。比如说和
物权法相关的,我们中国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待财产的保护采取的态度,对待国有资产采取的态度,对待农村经济的发展的精神,这些都是《
宪法》精神的核心部分。比如保护财产,不能够拘泥于某个词汇,比如说“神圣”,过去大家知道,在神圣的大旗下,国有资产流失非常严重,依靠神圣不行,还得依靠法律措施。我国宪法从1982年制定,到2004年修订,经过长期的过程,在财产保护制度方面应该说完善了,可以看出不仅是保护国有财产,也保护集体财产,也保护私人的私有财产,只有这些财产,不管是哪个主体,是合法取得的,都应该受到平等保护,这就是
宪法的基本精神。不光表现在根据
宪法制定的表述,应该在精神上充分体现要求,这样就体现了
宪法的要求。因此,
物权法的制定体现了
宪法的精神,是符合社会法律要求的,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