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综上所述,证据契约制度反应了市场经济下私权自治的内在要求,满足民事诉讼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需要,迎合社会转型推动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后的制度改革方向。但我国尚未在立法上完全承认证据契约制度,仅存的一些类似于证据契约的规定如自认制度也不完善。那么我国是否存在建立证据契约制度的环境,是今后需要好好研究的一个时代课题。
行文至此,拙文算告一段落。但其中的许多观点尚不成熟,笔者有意求教于大方之家,恳请老师与朋友对拙文批评指正。
【注释】 本文所指的证据契约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因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法色彩比民事诉讼来得更浓一些,本文暂不对他们进行讨论,又以证据契约代替民事证据契约可方便讨论。
诉讼契约在德、日及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同样研究得比较多,我国大陆学者研究的比较少些。但近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已经有不少学者对公法上的契约开始感兴趣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陈桂明教授:《诉讼契约》,收录在其专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张卫平教授:《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于立深教授:《公法行为契约化》,载《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二卷》(文集),2003年11月版。
兼子一,竹下守夫.
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09.
参见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A].
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C].台湾:三民书局,1993.579.转引自刘学在.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之检讨[J].法学评论,2000,(6).
R·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
参见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A]汤维建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立法研究与应用[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0..10~13.葡萄牙、澳门、 魁北克等地便是将民事证据法置于民法典总则中.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