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美国Dastar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捍卫公共领域

  因此本文认为,德斯塔案正确地区分了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界限,恢复了二者各自的本来面目,有助于各自功能的发挥。德斯塔案拒绝用商标法对著作权提供保护不应受指责,因为对著作权保护本来就不是商标法的职责。因此学者指出,“在其2003年德斯塔案裁决中,最高法院成功地再次主张西耶斯案和康普寇案的原理,不过却是在兰哈姆法的背景下。德斯塔是一个制止不是由著作权法来容纳而是由兰哈姆法第43条(a)款或者如公开权来容纳的作品流出公共领域的重要步骤。”[27]“通过使用严格解释方法,最高法院意在避免商标法著作权法之间的冲突,而确保兰哈姆法第43条(a)款不会达到‘作为对不正当贸易行为的无限适用。’”[28] 而且“可以期待的是,最高法院将继续它已开始了的工作。已经为联邦著作权法专利法所划定的公共领域边界一定不能被允许为法律的其他部分所截短,以至于人们不敢自由利用公共领域作品。这种对国会已经建立的公共领域和著作权和专利保护领域之间的平衡的干涉不应被容忍。”[29] 从而确保“公共领域是安全的。”[30]
  当然,德斯塔案的判决确实产生了一些像批评者所批评的那样的问题,即在德斯塔案拒绝用商标法保护作者身份权之后的作者身份权保护问题。因为德斯塔案表明“司法部门已经有效地表明立法机构假定兰哈姆法提供了符合伯尔尼公约第6条所要求的宽泛的联邦保护是错误的。”[31] 而法院却并没有提供保护作者身份权的可用方案。不过,作为消极的公正之最后维护者的法院,要求它提供具体权利的保护方案是勉为其难,法院是保守性的,它只能剔除现行制度中不合理因素,而积极建立权利保护方案和制度的则只能是立法机关。因此,就德斯塔案之后作者身份权的保护,尽管有学者建议继续在兰哈姆法下进行,[32] 然而鉴于在兰哈姆法下保护作者身份权是一种扭曲的做法,著名知识产权学者简·C·金斯伯格(Jane C. Ginsburg)提出了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她指出,“随着现在伯尔尼公约的遵守的遮羞布被实质地揭掉,是该做某些事情和修改著作权法以明确规定归属权的时候了。”并在其论文中“建议了这样一个法规的框架和内容。”[3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