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
李雨峰
【摘要】在论证版权制度时,不应只关注权利本身的正当性,还应当关注版权的界限,后者在一定意义上,也涉及到我国宪法的目标。本文提出了一种分析版权制度的
宪法进路,它主张版权存在于市场,但不属于市场;版权是一种促进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版权肩负着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任务。
【关键词】版权;市场;国家;宪法
【全文】
一、引 言
近代以来,中国经历着从文化共同体到民族-国家的艰难转变。尽管学者们对民族-国家的性格界定不同,[1]但在国家维护对外安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职能的认识上却是一致的。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沿用民族-国家这一学术性术语,但是,
宪法有关条款的表述已经深刻地蕴涵了建立现代国家、追求宪政与自由的政治意蕴。[2]特别是在近年来的修宪中,依次确定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3]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报酬”,“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5]等内容。在此意义上,有学者指出,“随着法治的进展,中国的改革将会迎来一个宪政的时代。”[6]
然而,宪政不仅仅是一种宏大的话语和人们孜孜追求的理想,它还必须包括一整套的制度安排,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技术层面;否则,它只能是黄仁宇所说的“间架性设计”。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将我国版权制度的基础和界限置于宪政、法治国家的语境之下进行研究。这不单单是因为,在宪政、法治国家中,
宪法构成了包括版权法在内的一切法律的逻辑基础,因此,“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7]否则便面临着违宪审查的风险;[8]同样重要的还在于,版权法从产生时起,便蕴涵着强烈的宪政关怀,它支持并强化着法治、宪政国家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本文的锲入点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版权与市场、公共领域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之纳入一个称之为“
宪法进路”的框架中。这种进路并不反对给版权制度以自然法律哲学和激励论之解释的进路;相反,它在某种程度上与激励理论存在着兼容性,它们共享着版权制度得以建立的某些理论前提。但是,这种进路更倾向于尼塔耐尔的观点,即,版权存在于市场,但不属于市场,版权的最终目标在于促进一部自由民主的
宪法,[9]它最终关涉到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条件,关涉到民族国家本身的建构。与自然法律哲学和激励论一样,“
宪法进路”也关注版权本身的正当性;但除此之外,它还关注版权的边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使用人的权利),后者对于
宪法的某些目标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