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更加重要的是,语境化不仅仅意味着法学信息产品的制造,更意味着信息的销售和传播乃至于消费。按照现代传播学的观点,人类以语言为核心的信息传播系统的形成,也是一个体内信息功能体外化和社会化的过程[10]。这就是说,任何法学研究,都必须依靠其体内遗传信息的变化和变异来适应环境,它们必须把那些与环境变化相适应的信息转化为有效的符号系统,才可以传递给环境中的信息受众并满足其需求。
最后,语境化还意味着更多的法律学术人或者职业人成为公共知识分子,促进法律职业联盟的形成。法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和社会进行意义交换,使法学研究的成果或者成为法律的渊源,或者转化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法学家和社会之间意义交换的成功或者失败,取决于交换意义的各方是否具有的共通的意义空间,凡是善于制造和扩大与社会大众之间共通意义空间的法学家,便成为本书作者所说的公共知识分子。另外,在法学家和法学家之间、以及法学家和法官、律师、检察官、法科学生之间,显然也存在着意义交换,这种意义交换将造成法律人职业联盟的组建。但是,在组建职业联盟过程中所使用的话语,如果只有联盟体内的人可以理解而社会大众难以理解的话,这种联盟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就是没有作用的。这样一来,语境的意义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要求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在对社会说话的时候更加注意对转型社会的法学意义空间精心加以研究和扩展。
但是,客观而论,语境论的研究思路,虽然是种正当的和合理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实际运用的时候却难免发生不科学乃至于消极的情形。例如,在著名的“二奶争执遗产案”中,首先是法官错误地进行了中国化的语境分析,运用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共道德”的法律原则,否定了那份经过公证并且显然合法有效的遗嘱的合法性。其后,又有某民法学者在中央电视台的专题节目中,错误地进行了西方化的语境分析,以“任何人不得因其不当行为而获利”的美国判例法原则,并以“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件”为例证,论证了法院那份显然违法孛理的判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仅仅造成了一起公然违背法律制度的错误判决,而且以正当的理由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从而误导了社会舆论和大众,产生了不利于法制建设的消极影响。与此同时,语境论的思路也比较缺乏对于现实的批判精神,似对改造传统法律文化过程中的扬弃目标的达成有“双刃剑”的作用;另外,语境论还比较缺乏“死抠法条”的职业化精神宣扬,对于法学专业水平不高、职业素养较差的法律职业人而言,不容易科学和正确地把握,有可能成为其错误理解法律乃至于故意或过失地歪曲法律的口实。
不过,有鉴于语境论的思路主要地是对立法以及法律传播而不是司法和执法产生作用,因此依然可以被认为是瑕不掩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