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语境论的功能在于,它完全可以作为中国法学研究的一个进路和一种基本方法,同时也成为一种正当的与合理的思维法则而存在,大致的理由如下。
首先,语境论思维是符合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名实关系原理的,因此具有在中国本土生长壮大的天然亲和性,比较容易为中国主流文化和其他社会科学部门所接纳。所谓名实关系,系指名称、概念与实在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中国哲学史上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孔子首倡“正名”,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强调名必可言,言必可行,具有名实相符的思想。稍后的墨子重视对实际事物的选取,认为空泛地议论事物之名是没有意义的,关键在于对实际事物做出正确的选择。道家否认名可表实的功用,认为道不可名,其中庄子有“名者实之宾”的思想。战国时代的公孙龙强调概念的确定性,提出“白马非马”的命题,认为“白马”专指白色的马,“马”泛指马类,二者不同。荀子提出“制名以指实”、“约定俗成”的原则,主张实同则名同,实异则名异,以实为制名的基础。这种关系,在苏力教授的这本书里,被称之为词物关系,其实是名殊意同的。
其次,语境化不仅仅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进路,其实也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出路。进路的价值在于对于历史的理解和认同,并创造出具有历史合理性的现代法学产品,而这种产品的市场推广价值就已经包含在这种历史合理性之中了。除非中国法学界无意向中国社会这个法学产品的消费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就必须考虑到中国法学的出路实际上在于对历史的客观事实的自然地和巧妙地顺应和投其所好。
第三,语境化不仅仅意味着理解历史,也意味着我们必须和我们自己所在的中华法系接轨、并且与我们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接轨。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过去的法律话语正在成为现代法律话语的语境,如同人是环境的客体一样,我们现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状态同样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客体——当前中国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就是这一判断的铁证——中华法系传统并不是我们所说的那样,仅仅只是一种封建社会的残余思想遗毒,它本身就是一条客观存在的奔腾之河,顺应它的法律规则就成为这条河流中的自由之鱼,否则只能成为漂浮在河面上的泡沫塑料。
第四、语境化不仅仅意味着接受历史,也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和接受现实。比如,正如同作者一篇论文所说的——《认真对待人治》——起码截止本论文写作之时,中国的转型社会依然是一个人治社会而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人治的力量依然是远远超过法治力量的强势存在,这就是我们中国法学必须要面对的现实语境。在这种语境之下,是不可能实现某些法律人所希望的“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唯一手段”的乌托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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