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些问题,我的思维都是一些零散的碎片,大体上有下面的一些感觉:首先,中国的法学必须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科学。因为中国法学之于中国法律的作用,工具上的价值或者说形式理性在社会转型时期很重要,起码可以以知识的力量防止人治力量对法治力量的瓦解。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人治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惯性力量,且挟经济改革初步成功之威卷土而来,而法治则必须成为一种有足够实力遏制和阻挡人治坐大的理性力量,那么,法学研究本身就应该也必须以其独特的工具理性和实践理性等价值优势去征服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并对其进行指导,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方能具有和人治力量对等博弈的地位和能力。其次,法学研究成果或者法学家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的终极价值,乃是为法律本身的终端产品(人民的法律意识、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活动、法官的判决等等)提供质量检验标准。而这种标准的预设,必须符合中国社会传统之河的基本走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顺应中国历史传统的基础上接受中华法系的道德产品中优秀的部分而抛弃其落后的部分,使用西方法学的价值理念和方法对中华法系的传统产品进行扬弃,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完成中国法学的自主化过程。第三,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目标有二:一是扩展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形成强法治弱人治的社会管理格局。二是弥补法律本身的缺陷,尤其是要消弭法治的低效率和人治的高效率之间的强烈反差,使人民和社会都认识到:人治的高效率其实是微观有效而宏观无效的伪效率甚至是有害的效率,法治的效率才是宏观有效微观也有效的真效率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有益效率。最后,以上的感觉并不等于科学的探讨和实证的分析,但是,分析这些问题我以为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分析和论证所依据的基本原理应该是科学学的原理和方法。同时,要更加注意法学研究成果的社会传播问题和法学价值观念与知识的下移运动——尤其是如何将现代中国主流法理学研究成果向民间运送和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在下一段落中我想要和作者以及读者探讨的问题。
三、法学产品如何传播才是正当地和有效地?
本文还想探讨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法学研究的“语境”及其相关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既采取维特根斯坦的语言逻辑哲学方法,也采取中国古代哲学中的名实关系学说,同时,更着重于现代传播学的分析和探讨方法的运用。
苏力教授在书中所说的“语境论”,主要是这样的一种涵义: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与法律社会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8]作者的基本着眼点有三:第一,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都看做是一种话语,或者更进一步地说,把那些曾经为我们所诟病的过去法律制度和规则都假设成为一种当时的现实环境的投影,而这种投影是一种客观的和历史的法律现象性事实。第二,我们在打量和评判这个投影的时候,不应该以我们现在的想法和思想仅仅对该投影进行认识和评价,同时也要以我们现在的想法和思想对造成该投影的那个当时的现实环境进行认识和评价。这种现实环境更是一种事实。但是,作者强调指出,这种事实往往是另外一种非法律现象性的事实,就好象人手在白色墙壁上的投影一样,人手是一个事实,人手的投影是另一个事实,两者之间的属性不同,但是却有割之不断的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和哲学意义上的因果性,我们大可以把历史上的法律规则看做一种证据,而当时的历史则是其证明对象。第三,如果我们只研究那个法律现象性的事实而不研究造成该事实存在的另一个非法律现象性事实,我们在脑海中为这种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和规则所建造的图象就必然是残缺不全的。诚如维特根斯坦先生所言:“我们给我们自己建造事实的图象。”“世界为诸事实所规定,为它们即是全部事实所规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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