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作者上述的命题及其论证,无疑是对美国法学的一种科学性的发现和静态写生,体现了作为科学研究所必备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同时也可以成为研究中国的法律实践的一个参照系。但是,我同时也认为,脱离价值评价,孤立和单纯地讨论法学的自主性问题,不仅是没有意义的,而且有可能是危险的。法学毕竟是一种地方化和国内化的研究领域,中国的法学研究必须站立在我们自己的土壤里,才能够对国家的法治实践和法律运用产生科学的指导作用。别的不用说,单是用该书作者自己的“语境论”方法来看,在中国人一般的汉语语境中,人民在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是很容易把“法学的自主性”与“法律的独立自主性”加以联系并认为是互为因果的。如果我们的法学家一边说“法学不是独立自主的”,同时我们又说“要建立独立自主的法律人同盟”、“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法律之外的任何规则”、“法治是唯一的治国手段”等等,就有可能产生语义上的矛盾与混乱现象,造成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在制造传播符号时失去了统一的符号制造标准,导致人民理解上的混乱进而无法建立大致统一的法律要求(既包括立法要求也包括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要求)。这样一来,便有可能瓦解中国法学通过法律引导中国社会发展的一切期盼性企图。
如果要对上述的观点进行价值评价,大体上要先后回答四个问题:一、为什么要讨论法学本身的自主性问题或者说法学是否能够自给自足问题?二、依据什么原理和方法讨论这个问题?三、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对于法学的诉求是什么?四、中国法学如何摆脱政治、道德和舆论等“环境内”反法治势力的藩篱?或者换一句话来问:强调法学的自主性对中国的法治进步有利还是强调法学的非自主性对中国的法治进步更加有利?在第三个和第四个问题中,也许还包括着一些细碎但是可能很重要的问题,比如:政府里的官员们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法学成果理解和使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并管理社会?记者和编辑们如何和法学家坐在一起出现在公众面前并且能够很投机地“说到一起”并且引发受众也就是人民的共鸣?法学如何在公众中传播才是有效的和正确的?四亿城市市民和九亿农村农民对于法学研究产品的需求有什么不同吗?法官是否会因为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而产生任意曲解和歪曲法律规则的趋势(因为他们可以以法理为借口而胡乱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的含义)?第一个问题代表目的价值,第二个问题折射工具价值,第三个问题是立足于转型中国的本土性价值评价,而第四个问题,代表中国法学对于中国社会中顽固地存在着的反科学、反理性和反法治力量的批判性逃离和反击。这四个问题,我期待着苏力教授能够给予关心他的学术研究的读者一个比较满意的解答——尤其是第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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