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评析
沈木珠
【摘要】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有理由对此案的行政裁决及一审判决提出质疑并评析诉、辩双方的事实与理由,由此得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界定的意见和依据。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
【全文】
毫无疑问,随着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媒体称谓,指其索赔金额与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居全国知识产权案之最高)——香港太平洋优利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下称PU/京延公司)诉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雅芳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重审,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及侵权责任的界定,已经成为国内关注、国外瞩目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案自1997年8月提起诉讼,历时三年又由广东高院重新开审,鉴于我国知识产权研究形势之迫切,计算机软件保护现实之需要,理论上澄清“模糊区”的认识问题委实不能等待若干年后的案子终审。然为免干预审理之嫌,本文主要以诉、辩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讨论侵权责任及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毋容置疑,案子是特殊的,现实生活并不常见,但却不仅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版本登记、侵权与免责等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且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用户的版权责任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等。正确认识以上问题,
是公平审理的基础,也是我国软件保护沿着适合我国社会现实要求的方向发展的理论保障。
一、案由及症结
1984年,中国留学生岳明、岳阳兄弟及叶维明等人在美国注册了Unidata公司,开发了Unidata电脑软件,并以公司的名义在美国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说明开发人员均为公司所雇用。1992年,岳明兄弟将其在Unidata公司的全部股份出让,尔后,岳明在香港注册了PU公司,岳阳在北京延庆县注册了京延公司。
1994年,PU公司与Unidata公司签订了“软件销售许可协议”(下称94协议),并在中国国家版权局以原始著作权人的身份,登记了Unidata软件2.3.2版本的著作权,1995年,PU公司与京延公司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1996年,京延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了5000万美元的“Unidata软件独家使用协议”。而1995年,中美合资的雅芳公司在建立电脑网络系统时,从美国的Jenkon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正版的Unidata软件英文3.1.5b版本,安装在其软件系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