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分析:英国的公务员权利将平等权置于首位,这是公民权利在
公务员法上的体现,并表现出一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紧接着,规定了身份保障权,最后规定了社会经济权利、人身权利。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权,却有完善的救济体系,包括内部和外部。可见,英国的公务员的权利与救济是相匹配的。权利规定相对广泛、全面、完整,救济也相对充分。
二 美国公务员权利及救济
美国的现代文官制度建立于1883年。1978年国会通过了《文官制度改革法》,建立了“官员功绩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官制度。
该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官员的权利,但从确立的9条功绩原则以及美国典型的官员与政府的“雇佣关系中,我们认为权利可表现为:1、平等权,其表现在诸多方面。2、同工同酬及奖励。3、教育和训练权。4、人身保障权,另外,美国文官享有宪法及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宪法权利以及健康状况及福利措施方面的权利。
美国公务员的救济,基于其“纯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与司法优位的政治传统,是司法救济发展相对完善的国家之一。1978年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规定:保护揭发政府工作缺点和弊病的人员免受打击报复。之后,美国成立了人事管理总署和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受理公务员对不利处分的申诉及对歧视案件的申诉。公务员如果对功绩制保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遇到下列情况,可以依照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①机关未能在120天内作出决定;②功绩制保护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之日起,120天内未能作出决定;③平等任用机会委员会于受理之日起180天内未能对功绩制最后做出最后决定。
对比分析:美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但从宪法和1978年的改革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所表现和反映出来的内容来看,内容全面、范围广泛,而且相当详尽,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其突出的特点是,与英国一样也规定了平等权和身份权,但对政治权利有一定的限制。这是由国家与公务员的雇佣关系以及国家性质决定的。其救济也较全面,既有行政救济,又有司法救济。但是,我们会发现英、美国的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法律规定,也体现出英美法系的一般特点——不系统、不完整,具有不成文法的某些特点。